區議會監察委員會無法例賦權 議員質疑權力來源

【on.cc東網專訊】有關區議會改革方案的《202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今(9日)續進行逐條審議程序,改革特設「監察委員會」對「行為失當」的區議員進行調查,並按調查結果和建議對有關區議員作出處理,有議員質疑委員會的權力來源,詢問會否以法例賦權,因委員會並非行政衍生的權力,惟當局表示會以「行政指引」的形式寫明調查程序,因有「更好效率和彈性」,但不會特別在法例上有賦權動作。

法案72條中指出,監察委員會可確立區議員行為失當所基於的事實是否屬實;就已確立的事實是否構成處分的理由給予意見;如有施加處分的理由,就對有關議員應施加何種適當處分給予意見;完成調查後,向民青局局長呈交書面報告。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質疑監察委員會的權力會否透過法例賦權。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鄺家鋒表示未來會以行政方式處理紀律問題,因此會透過「行政指引」寫明委員會調查程序,但不會特別在法例上有賦權動作,他舉例公務員紀律調查也不會全部在法例內列名。

惟廖續質疑委員會的權力來源,法律政策專員梅基發回應指條例本身已在法律上給予監察委員會權力。議員陳紹雄也質疑若沒有相關條文寫明委員會職權賦權的部分,委員會有甚麼法律依據可傳召和搜證、被投訴人自辯的權力,且民選議員和政府不存在行政關係,以行政指引行事有沒有法律依據,若他們拒絕答辯和作證應如何處理。民青局局長麥美娟回應指用行政指引方式可以有更好的效率和彈性去處理問題,而若被調查人不配合,即便寫在法律裏他們也可以不配合,至於委員會的報告則可清晰寫明其「不願意提供證據」。梅指雖然原則上可以通過法律條文授予強制性權力,但也要考慮監察委員會要處理甚麼程度的問題而作出平衡。

有政黨也就此去信法案委員會主席,表達第72條調查委員會的法定權力未有在現有行文中詳述等,及監察委員會作出的報告是否可以於任何法律程序中作為呈堂證供。條例草案現時已完成逐項審議過程,下次會議將於6月13日舉行,並會討論政府當局和議員的修正案。預料在7月內恢復二讀辯論,完成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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