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輸訟費 料約一千萬 誹謗學生家長案 陳茂波夫婦上訴獲勝

【星島日報報道】發展局局長陳茂波與太太許步明被指五年前聯署發出電郵及會議摘要,誹謗愛女就讀的漢基國際學校校董盧光漢包庇龍鳳胎子女考試作弊,前年被裁定須向盧氏一方賠償二十三萬元。與訟雙方均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頒判詞指出,原審法官忽略被告的真誠信念而誤導陪審團,被告希望藉電郵要求學校處理事件,沒有惡意成分,裁定陳茂波夫婦「反敗為勝」,上訴得直,原告盧氏須向陳氏夫婦支付原審及上訴的訟費,估計近千萬元。 原告是盧光漢、其子盧冠中及女兒盧亮臻,與訟人為陳茂波和許步明夫婦。陪審團早前裁定涉案的五封電郵及一份會議摘要全屬誹謗,而當中兩封電郵無惡意,法官准被告以免責特權提出上訴。盧氏認為陳茂波夫婦不應受免責特權保障,而且他們支付的六成訟費太少;陳茂波夫婦則不服陪審團的裁決,故雙方均提出上訴。 上訴庭昨在書面判詞指出,被指誹謗的電郵,發出者陳茂波夫人許步明和接收的家長和學校管理層之間,存有共同利益,即要維持學校聲譽、確保校方維護學術誠信、公正處理作弊投訴。因此他們之間的通訊,受到「免責特權保障」。雖然原告一方指家長無權力處理作弊事件,但上訴庭認為若只有有權處理的人享特權免責,對其他受影響的人不公,亦違反有關免責特權用以保護公眾、促進善意溝通的本意。 原審忽略被告真誠信念 上訴庭又指學校鼓勵家長參與學校事務,家教會多年來討論及致力維護學術誠信的事務,可見家長與學校關係親密,這解釋被告與收電郵的家長,雙方分享共同利益。 即使上訴庭認為電郵可獲免責特權,上訴庭仍須考慮被告發出電郵「是否有惡意」。上訴庭認為必須考慮事因及環境,才能推斷。無證據顯示陳、盧兩家事前有「牙齒印」,許步明是基於女兒天欣向她透露有人在經濟科測驗作弊,才與其他家長聯絡,故向多位家長及家教會前主席發電郵。上訴庭裁定涉案電郵內容並非出於惡意,因許目的是引起學校管理層關注,希望學校適當跟進事件。 原審法官對「惡意」的法律定義上錯誤而誤導陪審團,沒有考慮被告的真誠信念(honest belief),即被告真心相信有人作弊才發電郵。上訴庭認為,以本案證供而論,一個獲正確指引的陪審團,不會得出其他結論,因此決定不下令重審案件,直接判原告敗訴。並下令原告支付陳茂波夫婦原審及上訴的訟費。 資料顯示長達十八日的原審「燒銀紙」約八百萬元,被告律師是鮑永年資深大律師及杜淦 資深大律師。上訴時被告「變陣」邀請余若海資深大律師出戰,余大狀早前在霸王誹謗案的整個團隊律師費,估計高達近五千萬元。案件編號:民事上訴二五一、二五二——二○一五。 港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