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男3女參與旺角非法集結罪成 4人判監5人還押候懲

【on.cc東網專訊】去年8月3日晚旺角發生爆發反修例衝突,期間9名男女被捕被控非法集結,其中一名15歲少年再被控管有雷射筆。他們否認控罪,經審訊後今(19日)在九龍城法院全部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鄭念慈指案中非法集結涉及人數多,牽涉本港主要幹道之一,對道路使用者帶來不便,遂判其中4人各入獄4個月,他們獲准各以5萬港元保釋等候上訴,另需每周到警署報到4次。

其餘5名被告則還押後至11月2日候懲,等候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後判刑,15歲少年另索教導所報告。

6男3女被告依次為15歲姓蕭學生、16歲姓鄧男學生、陳駿霆(18歲)、韓明恩(22歲)、廖智峯(22歲)、陳嘉汶(34歲)、伍兆銘(24歲)、方施陽(20歲)及蘇澄怡(22歲)。他們被控於2019年8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姓蕭首被告另被控管有一支雷射筆。

鄭官裁決時指,本案關鍵是各被告在該處出現的原因。而根據警員證供及現場錄影片段,當時彌敦道與亞皆老街路面有數以百計人士聚集,有人堵路叫囂,附近商舖因此關門。警員曾多次警告在場人士正參與非法集結,命令他們散去,但示威者僅僅後退。

雖然一帶或有市民圍觀,但鄭官認為所有圍觀者必然在安全的地方,加上警方已經給予市民遠離示威現場,故不相信有途人偶然混入示威群眾中。

況且,各被告被捕時,分別穿黑衫黑褲,戴口罩、頭盔、手套及護目鏡,有人更持木盾,故鄭官拒絕相信他們是圍觀者。其中一名被告雖辯稱是急救員,但鄭官亦質疑若他只想施行急救,大可以站在兩旁,而不用處身示威人士之中。

而就15歲少年的藏武罪方面,觀乎被告當時配備頭盔等適合與人打鬥的裝備,加上雷射筆亦證實是可以正常使用,認為他必然有傷人意圖,裁定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對於審訊時有部分被告指,警方在拘捕過程中曾使用不當武力,但鄭官認為並無足夠證據顯示警方有使用不當武力,加上該些指控是在被告犯案後發生,認為與被告是否犯法無關。

而各被告的代表律師求情時,均指案件所涉的暴力程度相對較低,被告只是希望表達社會訴求,不涉私利,冀法庭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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