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構︰涉及裁判官水佳麗的投訴不成立

一名15歲少年,就一月初一宗投擲汽油彈事件,早前在法院承認一項縱火罪和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毀或損壞財產罪,裁判官水佳麗判被告18個月感化令,律政司覆核刑期,被告被改判入勞教中心,司法機構之後收到公眾的投訴,指裁判官水佳麗在量刑時,稱讚被告是「優秀的細路」、「滿腔熱誠」,質疑其態度偏頗,又認為輕判被告會令公眾誤以為暴力行為值得鼓勵。 司法機構公布對有關投訴的回應,總裁判官認為投訴不成立,指出根據判刑理由的前文後理,水佳麗指對少年法庭而言,需要處理一些過往擁有良好背景的少年罪犯時,並非愉快事情。水佳麗又勸誡被告,單憑「衝動」和「熱誠」行事而觸犯法律,只會令父母痛心、難過,有關言論沒有直接或間接地,鼓勵任何形式的暴力或犯罪行為。 總裁判官又稱留意到,上訴法庭在判詞提及,裁判官認為被告過往「優秀」的評價,是「有可商榷之處」、「有過譽之嫌」,但單憑這一點,並不足以支持裁判官是表面偏頗的結論。 總裁判官認為,縱使裁判官對被告的評價有失中肯,以及就被告的求情因素賦予不恰當的比重而犯上錯誤,但裁判官量刑的言論,沒有就被告被定罪的犯罪行為,表達任何含有政治傾向性的立場,亦沒有出現表面偏頗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