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釋憲/大法官吳陳鐶:同性婚姻不是普世保障之人權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4日做出釋字748號解釋,宣告民法中不允許同性二人結婚「違憲」,結果一出引發兩極意見。另外,本次釋憲案中,有2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吳陳鐶提「不同意見書」、另一大法官黃虹霞則提「部分不同意見書」。

吳陳鐶認為,台北市政府之聲請不合規定,應不受理;「受理本件台北市政府之聲請,有違權力分立原則, 使本院淪為各行政機關法律諮詢機構之角色」;吳陳鐶還強調,憲法保障婚姻自由限於一夫一妻;婚姻是一種制度(Institution),是一個國家社會及文化價值觀之反映,是否變更其意涵,應透過直接民主或間接民主之程序為之。

吳陳鐶還說,多數意見反客為主、倒果為因,認婚姻自由不限於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均受憲法之保障,邏輯謬誤;他也指出,同性婚姻不是普世保障之人權,世界人權宣言規定,男女才能締結婚姻、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男女才能結婚、歐洲人權公約規定,男女才有婚姻權、美洲人權公約規定,男女才能結婚、全球目前承認同性婚姻之國家仍屬少數。

他還指出,未以婚姻制度保障同性別二人之永久結合,不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黃虹霞則提出部分不同意見,她認為法務部已表態擬制訂伴侶法專法,立法院也已進行同性婚姻相關法案審查之際,大法官不宜過度表態,以免僭越立法權。她並指出,一男一女、一夫一妻是傳統異性婚姻的核心,同性婚姻是根本顛覆傳統異性婚姻制度,且無自然生育子女的同性二人結合,無法成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李遊博/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