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警員淋潑腐蝕液體 少年承認兩罪被判監禁四年半

一名少年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及管有攻擊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兩罪,在區域法院被監4年半。 被告案發時僅15歲,被控於前年在牛頭角上邨常盛樓一單位,向一名警員淋潑腐蝕性液體。法官姚勳智判刑時表示,控罪嚴重,被告看到樓下有警察,便將通渠水、糖、茄汁等液體混入多個膠樽及玻璃樽,並從高處投擲,令警員手臂及大腿受傷。 法官表示,被告行為完全罔顧法紀,置生命安危於不顧,如果通渠水直接擲中頭部,後果不堪設想,幸好警員沒有永久傷害。 法庭認為,被告不宜判入教導所,淋潑腐蝕性液體罪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被告承認大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被告智力偏低,患有專注力失調過度活躍症,而且為人孝順,需照顧患腦退化及妄想症的爸爸,最終判囚4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