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警索取個人資料片段 事主稱被要求收取五萬至十萬元

去年十月,陳小姐坐巴士回家途中,巴士被警方截停,所有人須下車搜身。陳小姐指,當時女警要求她在其他男警及乘客前脫去連身裙。陳小姐之後向投訴警察課投訴該名女警。陳小姐指,警方當晚有拍攝片段,故按《私隱條例》,向警方申請索取涉及她的個人資料,惟警方指片段亦涉及其他人的資料,拒絕她的申請。 陳小姐之後向警方指明,可以申請遮蓋其他個人資料的片段,陳小姐引述警方口頭說法,指警務處沒有軟件可以「打格」,如陳小姐仍須索取片段,須支付購置電腦軟件,以及警員為片段「打格」所涉工時的工資。陳小姐要求警方白紙黑字,列出須付費項目及費用,以及軟件的報價單,警方一直沒有回覆,直至一個月後,警方以片段涉及刑事調查,拒絕陳小姐申請。 警方回應查詢時指,警方根據《私隱條例》有權收取費用。至於警方曾經上載過「打格」片段,為何涉事警員指警務處沒有這類軟件?警方回應指,事件中警員的電腦,並未配備相關軟件。又指有關電子紀錄涉及一宗刑事案件,該案件仍在調查中,警方不作進一步評論,會按《私隱條例》處理事主申請。 私隱專員公署指,已經接到事主的投訴,因此不會評論個案,但指一般而言資料使用者只可收取「直接有關及必需」的費用。 有大律師認為,於一般情況下,私隱專員公署所指「直接有關及必需」的費用,是指影印費或燒錄光碟的費用,如果有人以收費刁難公眾申請領個人資料,是違反《私隱條例》的立法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