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警防線擲水樽 15歲仔判社服

【本報訊】去年11月2日晚上旺角發生警民衝突期間,15歲中五男生被指向警察防線擲水樽,他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罪成,裁判官彭亮廷昨天在沙田法院少年法庭判刑時,指被告並未展露悔意,他仍堅持法庭判錯,質疑他為逃避拘禁式懲罰才願意做社會服務,但考慮到他已還押21天,為免令還押時間變得過長,與罪行不成正比,故判社服令,最終判他200小時社服令,並要留案底。

現年16歲的被告被控於去年11月2日,在旺角港鐵站D3出口外,向警方防線擲膠水樽。辯方求情稱,感化官認為被告不需接受輔導,建議判他社服令,認為社服令已可顧及更生和懲罰,同時加強被告的守法意識。被告的老師、同學、校監和社工均為他寫信求情,希望法庭讓他早日重返校園。

官:悔意欠奉 惟考慮已還押21天

裁判官斥被告是蓄意向警方防線投擲水樽,此舉或觸發示威者作出激進行為,明言法庭不會容許這種挑戰警方的行為,但考慮到他已還押21天,若再被判入更生或勞教中心,勢會再被拘押數個月甚至半年,刑期將與所犯罪行不成正比,故較合適的刑罰只有社服令,但明言不代表法庭認同辯方的做法。案件編號:WKCC 70000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