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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英傑案不設陪審團 上訴庭:陪審團非不可或缺元素

【Now新聞台】首宗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遭上訴庭駁回,案件不設陪審團的司法覆核申請。上訴庭指陪審團並非公平刑事審訊不可或缺的元素,而容許案件的法律程序阻延或受干擾,亦變相違反國安法,案件明日開審。

唐英傑早前就案件不設陪審團申請司法覆核被拒,再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上訴庭頒下書面裁決指,國安法擁有特殊憲法地位,雖然在審訊中設有陪審團是高等法院院原訟法庭的常規審訊模式,但不應假設這是達致公平的唯一方式,而基本法或香港人權法案也沒有指明陪審團是公平刑事審訊不可或缺的元素。

針對「唐英傑案」上訴庭認同,當陪審員和其家人人身安全受影響,以及司法公義執行可能受妨礙,在此情況下,要確保達到公平審訊惟有不設陪審團,並由三位指定法官審理案件,認為做法符合控方維護公平審訊的權益,和保障被告獲公平審訊的權利。

律政司司長引用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書指示訴訟不設陪審團,唐英傑一方指可通過司法覆核對證書提出質疑,上訴庭認為國安法第42條已表明,案件須及時辦理,如果容許本案受質疑,會令刑事法律程序阻延甚或受干擾,變相是違反國安法。

上訴庭又指出,律政司發出的證書屬於檢控決定,是不受干預,只有在不誠實、不真誠或其他特殊情況下,才可覆核檢控決定,而唐英傑只是指出他有接受陪審團審訊的權利。上訴庭認為,這個理據不足以構成特殊情況,決定駁回他的申請。

唐英傑涉嫌去年七月一日,在灣仔駕駛插有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向警方防線,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以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交替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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