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傑案結案 控方:只需證明有造成社會嚴重危害意圖

案件在高等法院結案陳詞。(港台圖片)

首宗《香港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等罪,案件在高等法院結案陳詞。

代表控方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表示,國安法第20條及第22條將「非法改變」及「非法手段」,英文同樣譯作unlawful means,但控方認為,兩項條文都應視作針對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其他地區的法律地位,國安法的英文翻譯屬非官方版本,條文應以中文為準。

至於國安法第24條有關恐怖活動罪的條文,控方認為,只需證明被告有造成社會嚴重危害的意圖及有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的意圖,而事實上被告案發當日亦對3名警員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控方又提到,辯方兩名專家證人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以及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李立峯,並非中文或中國歷史專家,兩人所做的研究未能協助法庭理解「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的意思。

案件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審理。唐英傑涉嫌在國安法實施後首日,即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3名警員,他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及一項危險駕駛的交替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