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傑案 作供警員稱曾瞄準司機身體發射兩粒胡椒球彈

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續審。(李駿彥攝)

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續審,譯音姓盧的警員下午作供,他在案發當日身處在被告唐英傑駛過的第三道警方防線,向電單車發射過胡椒球彈但未有擊中。

警員作供時表示,警員在灣仔盧押道想截停涉案電單車,但電單車加速,他警告無效後,向電單車發射兩粒胡椒球彈,是因為司機的行為會撞到警員,而該兩粒胡椒球彈並無打中電單車。

警員在辯方盤問時表示,發射胡椒球彈時是瞄準司機的身體,希望令他停車,若在太遠的距離開槍,電單車可能會翻車撞向警員。他認為,在被告靠近警員時開槍不會造成更大危險,亦不同意若胡椒球彈打中被告,影響被告的眼睛,被告跌下車會造成更大危險。

另一名證人、在同一道防線、譯音姓黃的偵緝警員作供時表示,早前有指揮官提及,涉案電單車上的旗幟涉及可能違反國安法的字眼,希望截停電單車調查,但司機並無依從指示,他加速駕駛並右轉。

證人在辯方盤問下表示,自己在距離被告3至5米距離時示意他停車,相信以被告當時的車速,是有足夠距離停車。辯方關注,若電單車並非轉右,而是向前駛,可能會對對警員造成傷害,證人指是假設性問題,若電單車撞過來,一定會受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