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25年 曾5次釋法

本港《基本法》第158條列明,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同時授權本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自行解釋屬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若有涉及中央管理事務、中港關係的條款需要解釋,而解釋會影響案件判決,便應由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

特區成立25年以來,人大常委會共釋法5次,當中只有一次釋法由終院提出,為2011年一宗涉及是否應跟隨中央向剛果民主共和國實施「外交豁免權」的案件。政府過往曾兩度提請釋法,包括1999年的香港居留權爭議,最終推翻終院裁決,當年坊間批評政府干預司法獨立、衝擊「一國兩制」和法院權威等。港府在首任特首董建華辭職後,亦曾透過釋法解決下任特首任期的爭議。

此外,人大亦兩度主動釋法,包括將特首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律程序,由「三部曲」增至「五部曲」,以及最近一次、即2016年立法會議員宣誓風波,最終令梁頌恆、游蕙禎、梁國雄、姚松炎、羅冠聰及劉小麗議員資格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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