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體廢物掩飾建築廢物棄置 堆填區使用者違規罰$2,000

新界東北堆填區。圖:環保署

【星島日報報道】一名堆填區使用者在新界東北堆填區企圖棄置廢物時,向環保署人員提供不正確資料,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廢物處置(指定廢物處置設施)規例》,被判罰款2,000元。 環保署發言人表示,去年年中接獲舉報,指有堆填區使用者運載建築廢物往堆填區棄置時,利用一般都巿固體廢物作掩飾,以規避建築廢物處置收費。環保署隨後在各堆填區加強突擊行動,去年11月在新界東北堆填區突擊抽查一名堆填區使用者運載的廢物時,該人士聲稱所運送的並非建築廢物,但署方及後在其棄置的廢物中發現建築廢物。環保署在完成調查及蒐證後,按《廢物處置(指定廢物處置設施)規例》檢控該名堆填區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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