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案保釋上訴 黎智英今再押上庭

黎見恩(右)和黎耀恩(左)昨與父親閒談約一小時後離開。(任方攝)
黎見恩(右)和黎耀恩(左)昨與父親閒談約一小時後離開。(任方攝)

【本報訊】官司纏身的壹傳媒黎智英,被控欺詐罪後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因律政司早前向終審法院就高院法官李運騰批准其保釋的決定,提出上訴許可獲批,黎在去年12月31日除夕夜再度收押,並於今年1月14日由荔枝角收押所轉倉至赤柱監獄,還押至昨日已在獄中度過第31天。有關保釋提出上訴一案將於今日早上10時在終審法院審理,而昨早約8時半,黎智英的兩名兒子黎見恩和黎耀恩,再度前往赤柱監獄探望父親,兩人兩手空空前往,未有帶備任何物件。

兩兒探監 兩手空空

身穿深色外套的長子黎見恩,於約早上8時25分先抵達赤柱監獄,他揹上背包先進入院所等候;約4分鐘後,次子黎耀恩則穿着淺色外衣翹手而行,並跟現場記者點頭示意。兩人於監獄外會合等候,大約9時乘坐懲教署用車進入院所。不足一小時,黎見恩和黎耀恩於早上9時40分一同離開赤柱監獄,兩人指父親情況「幾好」,又指雙方只是傾談「閒話」,隨即步行離去。

73歲黎智英原本在該兩案均不獲准保釋,須還押監房候訊。不過,李運騰法官於去年12月23日批准黎以現金1,000萬元及多項保釋條件外出。律政司隨即於去年除夕就保釋決定,向終審法院提上訴許可獲批,黎的保釋即時被撤銷,要重返監房。終院今早開庭審理律政司提出的上訴,以釐清《港區國安法》第42條的意思,及決定李運騰法官有否出錯,黎智英今早會由囚車押解到庭出席聆訊。

一般案件有「保釋假定」,除非有好的否決理由,否則法庭大都批准被告保釋。但《港區國安法》卻規定,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准予保釋。律政司認為「保釋假定」的原則在國安法的案件未必適用。律政司又指,本案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即等同謀殺,法庭一般不會給予謀殺案的被告人保釋,若黎在保釋期間潛逃或再犯,會對社會造成不可承受的損害。 終院在批出上訴許可時指出,李運騰准許黎智英保釋時,或錯誤詮釋《港區國安法》第42條對批准保釋的要求,而如何在《基本法》、《香港人權法》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等規定下論釋第42條,涉及重大公眾利益。

是次的終審上訴會由5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包括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司徒敬審理;律政司的法律團隊包括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張卓勤及檢控官陳穎琛;代表黎智英的是資深大律師黃繼明、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大律師李少謙及譚俊傑。至於黎涉及的上述兩案,均會在4月16日於西九龍法院再提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