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案唐英傑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均成立

案件押後到星期四上午,聽取求情。(港台圖片)

《香港國安法》首宗案件下午在高等法院裁決,被告唐英傑被裁定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罪成及一項恐怖活動罪罪成,而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交替控罪則毋須處理。案件押後到星期四上午,聽取求情。

案件不設陪審團,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聆訊15日後,今日作出裁決。根據《香港國安法》,煽動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可被判監5至10年,情節較輕者,可被判5年以下監禁、拘役或管制。

至於恐怖活動罪,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

唐英傑被控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寫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中英文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衝向警方防線,撞倒3名警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