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案 鐵騎男申保護令今判決

高院今天會就唐英傑(坐輪椅者)的人身保護令申請作出判決。
高院今天會就唐英傑(坐輪椅者)的人身保護令申請作出判決。

【本報訊】涉嫌於今年七月一日在灣仔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倒多名警察,成為首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男子唐英傑,目前正被還押懲教署看管,他早前申請人身保護令和保釋,高院昨天先處理人身保護令的申請,並安排由法官周家明和李運騰共同審理,兩人都確認自己是獲委任審理國安法案件的法官。

倘申請被拒 下周二將處理保釋申請

與訟雙方就港區國安法的條文是否違反《基本法》展開爭辯,法官預計可於今天頒布書面判決,決定是否批出人身保護令,如果該申請被拒絕,高院將會在下周二再審理唐的保釋申請。

申請人的律師指,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准予保釋。當中「繼續」一詞隱含被告曾經犯法的意思。如果被告申請保釋,便等於要間接招認自己有罪,這與一向規管保釋程序的法律原則相悖,甚至是變相修改《基本法》。

政府的代表律師則表示,申請人是依法定程序被令羈押,非遭不合法拘留,人身保護令的程序並不適用於此情況。此外,港區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宣告在香港實行的全國性法律,該決定並不受限於香港法院的覆核程序,亦不能說是變相修改《基本法》。港區國安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如本地法律與港區國安法不一致,港區國安法亦適用。其條文用意與規定明確,法院應當按照執行。

偷拍聆訊照片 女子允刪除獲放行

昨天早上聆訊時,有一名女子被發現在法庭延伸區域內拍照,被帶到法庭問話。她承認拍了兩張涉及聆訊的照片,傳給男朋友,並承諾會刪除照片和提供男朋友的聯絡方法,最終獲法官放行。案件編號:HCAL 1601/2020, HCCP 463/2020



在法庭延伸區域內拍照的女子(前)最終獲法官放行。
在法庭延伸區域內拍照的女子(前)最終獲法官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