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李國能:特首指定法官審案損港司法獨立

終審法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國能。 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港區國安法》,終審法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國能指,港區國安法的說明指,行政長官有權指定若干法官審理相關案件,他認為做法並不適合,會損害司法獨立。 李國能就「港區國安法」草案說明在報章撰文,他說,至今仍未公布草案屬於不幸,但值得留意的是,有關說明表示,會跟隨香港的法律原則,包括無罪假設,亦沒有建議法例附設追溯力。 他在文中又指,案件在內地處理和審理,被告不能享有司法程序的保障,雖然中央管轄權只能在最例外的情況行使,仍會破壞香港法院在《基本法》授權行使的獨立司法權力。 李國能提到,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是按獨立委員會,即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委任法官,挑選法官是按他們司法及專業才能,而司法機構獨立於行政機關,應由獨立的司法機構決定審理這些案件的法官,由特首指定法官審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將損害司法獨立。 另外,他又指,行政長官欠缺挑選法官所需的經驗和專長,作為將在香港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行政長官不適宜挑選特定法官。 李國能又指,若不接受以上觀點,日後起碼特首選擇法官時,必須依據首席法官或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確保選人是基於專業和獨立的基礎。

睇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