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陳弘毅:網絡供應商可拒絕刪訊息要求 交由法庭裁決

陳弘毅指,若網絡供應商認為要求不符合的規範,可拒絕移除相關訊息。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制訂7個措施,當中包括警方可要求個人或網絡供應商等移除網上危害國家安全資訊。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指,若網絡供應商認為相關要求不符合《港區國安法》的規範,可以拒絕移除相關訊息,並交由法庭作最終裁決。 陳弘毅出席論壇時表示,並非所有煽動改變現有政治制度或批評政權的書或文章,亦會違反顛覆國家政權罪,但強調若書本內容確有煽動他人使用武力等罪行元素,政府則有理由禁止書本傳閱。他又指,是否觸犯《港區國安法》第29條的引發市民憎恨中央或特區政府,需視乎有關言論是否非法發布,以及是否受到外國勢力指使、資助或與外國人串謀。他又指,若市民只是發表言論及文章,並不是非法方式。 他亦指,在《港區國安法》的執行細則下,若警方要求網絡供應商移除迎文網上訊息,但網絡供應商認為相關要求不符合《港區國安法》的規範,認為被要求移除的訊息並非涉及4類罪行,可以拒絕移除相關訊息,並交由法庭作最終裁決。他又指,在港區國安法下,只有3種極端特殊的情況,案件需要移送到內地審訊,並認為很可能未來10年亦未必要需要用到此權力。

睇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