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首讀二讀 聶德權:條例草案精神是「尊重」

立法會首讀及二讀《國歌條例草案》。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發言時說,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7年通過將內地《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香港便有憲制責任在本地實施《國歌法》,考慮到本地普通法制度及實際情況,特區政府決定以本地形式立法,體現一國兩制精神。 聶德權說,《國歌法》中16項條文中,有13條納入條例草案,主要有兩個重點,包括指明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及標誌,透過條文讓市民尊重國歌,另外就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或不當使用國歌的行為,訂立罰則。 聶德權表示,明白有人希望政府就不同情況,評論個別情況是否觸犯法例。他重申,政府立法目的是禁止公開故意侮辱國歌,市民如無意圖侮辱國歌,便不需要擔心或誤墮法網。 聶德權強調,條例草案主要精神是「尊重」,相信絕大部分市民都尊重國歌,因此對市民大眾日常生活沒有影響。 根據議事規則,二讀辯論中止待續,條例草案交付內會處理,預料將成立法案委員會審議草案。 在官員發言前,民主派議員在座位高叫抗議口號,被主席梁君彥警告,議會陣線的陳志全其後提出點算法定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