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特赦組織:不受控警員以報復心態對待示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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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員在西灣河向一名手無寸鐵的21歲青年開真槍實彈,傷及他的肝及腎臟,情況危殆;另外,有騎電單車的交通警員被拍得高速衝向人群。多個人權組織關注事件,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總幹事譚萬基表示:「今日,香港警察的執法水平再創新低。警方以真槍實彈射擊示威者,顯示他們使用武力時的魯莽。同日,另一位駕駛電單車的警員被拍攝到高速撞向示威人群。這些行為不是執法,不是維持治安,這是一群不受控的警員以報復心態對待示威者。」

譚萬基續說:「這些普遍和粗暴的行為顯示警察不能夠再『自己人查自己人』。警方今天的行為極需要受到獨立調查,政府必須檢討警方的執法情況,以緩和狀況,避免有更多生命受到威脅。如任何警員像今天那位一樣,向顯然手無寸鐵的示威者,近距離開槍,理應被即時停職。同樣地,那位駕駛電單車、顯然魯莽和任意地撞向人群的交通警,同應被停職。這些警員的行為讓人質疑他們受過甚麼訓練,收到甚麼指示,警方執法應該維持秩序、緩解衝突,而並不是讓情況升級。」

另一組織人權監察對警員毫無需要下用真槍實彈對付市民,表示震怒。人權監察表示,片段顯示,在西灣仔開槍的交通警員,突然抓實一人,然後未有警告下舉槍向另一人開槍,但兩人事前均未有作出任何攻擊行為,亦沒有持有武器。人權監察認為使用真槍實彈射擊手無寸鐵的人士,有極大機會殺死對方或令對方嚴重受傷,警方不應包庇。警方應以一至兩項「意圖謀殺」罪名拘捕該名警員,並命令他停職,進行刑事調查。

人權監察續指,中槍後有警員壓著傷者,更反手上索帶手扣,又將傷者搬動推起,之後又無即時鬆去膠帶,這些都是不必要地傷害傷者,涉嫌干犯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同樣應列作罪名,拘控所有做出該等行為的警員。組織關注有多區出現警察擎真槍畫面,「恐怕很快再有濫用實彈殺傷平民的事件,從而構成傷害人道罪行,無論警方公共關係科如何開脫,這些為該等事件辯解的人員,管理層級中沒有及時採取措施防止開槍和人道災難的人員,以至容許甚至指使這些事件的政府高層,以至失責未有拘捕和徹查今天開槍的警務人員,都干犯傷害人道罪行的國際罪行,要面對國際追輯和懲治。」人權監察提醒警方在行使公權力時必須符合法例要求,否則屬非法使用武力,須負刑事責任。

民權觀察則對越來越多警員在執勸中使用實彈槍械的情況表示憂慮,認為這是因為警隊默許警員使用過量武力、容許前線警員仇恨及以私刑懲罰示威者的後果。警察用槍械指向人體已屬使用武力,而在示威活動中使用實彈槍械,會進一步激化警察與示威者之間的衝突,並引致生命傷亡的後果。

組織指出,在西灣河發生的開槍事件,警員在未有受到實質生命威脅的情況下,以及沒有使用其他較低武力控制情況或戒備前,拔出配槍的決定是完全錯誤,並屬非法使用武力。開槍事件是完全可以避免。警方應立即指示該警員停職及接受調查。民權觀察注意到警員在開槍後曾强行移動中槍示威者,此做法不專業及罔顧行為可能加重傷者的傷勢。組織促請政府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及檢討警察自6月以來使用武力及處理示威的手法、警察强姦市民的指控,以及周梓樂的死亡事件,認為這是緩解社會衝突的重要一步。

民主派會議召集人、公民黨陳淑莊指,開槍的交通警反應明顯遠超警務守則,開槍決定更可能是犯法行為,要求涉事警員即時停職,查明後須接受紀律處分,如涉違法行為更要從速檢控。陳淑莊指,上月初傳媒報道,警務處在10月1日國慶前更新了《程序手冊》第29章使用武力及槍械,當時關注點放在六級武力指引,包括容許警員在未有致命襲擊時使用橡膠彈等防暴槍。

根據陳淑莊獲得的舊版《程序手冊》,另一重點是舊版第四點,指明警務人員須臨場自行決定使用哪一級別武力,但要在該情況下具正當性(justified in a given situation),而且涉事警務人員需為其行為負責( officer will be accountable for their own actions)。然而在10月1日前更新的版本,第四點變成備註,而且刪走了「警務人員需為其行為負責」( officer will be accountable for their own actions),陳淑莊指:「情況等同網上傳言警方高層為開槍暗開綠燈,縱容警暴無限延展。然而,今早開槍事故發生後,警方即時發聲明澄清,指高層並無下令前線人員可胡亂開槍,更強調『所有警察都必須為自己的執法及行為負責』。今日的悲劇明顯是高層過去五個月的縱容包庇,導致警暴失控、走向不可挽回的局面,此聲明是要與前線割席,呼籲政府即時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全面重組警隊,追究五個月來的警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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