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堵港大校委會案 馮敬恩刑恐脫罪擾亂秩序罪成 李峯琦阻礙公職人員罪成

馮敬恩。

【星島日報報道】去年年初李國章獲梁振英委任為港大校委會主席,引發港大學生趁校務委員會開會時,圍堵沙宣道會場抗議。時任港大學生會會長馮敬恩被控恐嚇李國章及刑事毀壞等四罪,裁判官今於西九龍法院裁定馮敬恩一項刑事恐嚇罪罪名不成立,但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的交替控罪則罪成。而前港大學生會外務副會長李峯琦被控的一項抗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亦被判罪成。辯方大律師李柱銘申請將案件押至下午陳詞,期間馮李二人需還柙看管。 辯方指馮沒有需要說出「唔好比佢走!唔好比李國章走!隊冧佢!隊冧佢!」(下稱涉案說話),認為馮只想與李等人展開對話。惟高偉雄裁判官指辯方假設所有在場人士為學生,但從庭上片段中可看到當中有人帶口罩,穿長衫及戴帽,認為若只想對話又何需掩飾自己身份。辯方又指若馮當時有說出涉案說話,為何沒有紀錄,惟裁判官認為記者所拍得的片段或不能夠完全覆蓋每個地方,亦不能完全收錄下來。 辯方又指馮當時說涉案說話只是情緒上的發洩、內容空洞,不會令李國章受驚。裁判官認為基於馮敬恩的身份,認為馮比他人關心事態發展是理所當然的,亦沒有證據顯示馮被李激怒及有接觸。辯方又指「隊冧」或是當時記者收音想說「隊埋」,惟裁判官認為兩字發音不同,不接受此說法。 裁判官又指馮連續說了兩次「隊冧佢」,是有意圖令人遭受恐嚇,縱然當時馮與李相隔著4、5層人群,但馮一看到李便說「隊冧佢」,惟裁判官指馮是以第三身說出涉案說話,不能推斷是說給李國章聽,故裁定其罪名不成立。 至於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的交替控罪,裁判官認同案發地點屬公眾地方,而當時人群亦從四方八面湧入,在場人士或會因馮為所說的涉案說話而令在場人士加大力度擠逼,或會令在場記者及手持電話拍攝人士的相機或電話掉落,激使到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故裁定其交替控罪罪成。 至於李峯琦的一項傳票罪,裁判官認為當時環境光線充足,而李當時亦有按壓擔架牀10至15分鐘,令證人可觀察到該位人士便是李,故裁定李的行為是阻礙救護人員執行職務,裁定其罪成。 法庭記者:梁銘姿 建立時間:09:16 更新時間: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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