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測量員藏雷射筆判囚3個月 上訴遭駁回需即時服刑

【on.cc東網專訊】前年10月13日,全港多區出現反《禁蒙面法》示威,其中一名在警方驅散行動中被捕的地政總署測量員因攜帶雷射筆,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裁判官屈麗雯及後判處其入獄3個月。他不服定罪並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高院原訟庭上月中開庭處理其上訴後,法官陳慶偉延至今天宣判,駁回有關上訴,維持定罪原判,他亦因此需要服刑。

控罪指,33歲上訴人雷启添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法官今在判詞指,同意測量員會用到雷射筆測量距離,但上訴人被搜出的雷射筆並無這功能。而且案發當日是星期日,上訴人不用上班。再加上上訴人將雷射筆與黑色手袖、面巾和口罩等物品放在一起。綜觀當天在牛頭角和觀塘所發生的事情,裁判官裁決指上訴人身處現場實是有備而來,在有需要時用上列物品作應付警方追捕、辨認和反抗的工具,是法律上容許的推論。法官信納此推論是唯一合理推論,亦非沒有邏輯。由於原審裁判官未有犯錯,上訴因此須予駁回。

案件編號: HCMA 15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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