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參與監察企業 上市公司商會反對

羅嘉瑞認為,證監的建議不利上市公司,或會增加董事局的行政負擔。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證監會力促基金向投資者承諾「責任七要」,鼓勵基金監察上市公司運作,但未獲市場支持。香港上市公司商會副主席羅嘉瑞認為,證監的建議無助提升企業質素,反會助長短視機構大戶向上市公司董事局「指指點點」,不利企業管理層作決策。 證監今年初刊發《負責任的擁有權原則》諮詢文件,建議機構投資者多加關注其有份投資的上市公司事務,並要簽訂「原則聲明」,向基金投資者承諾其責任。聲明不屬強制規則,基金可選擇是否簽署,若不簽署,必須向投資者解釋。原則由「責任七要」組成,包括訂立投票策略、承諾有需要時把股東行動「升級」或「聯合行動」等,從而有效行使股東監察上市公司的權利。諮詢在6月初完結。 羅嘉瑞認為,證監的建議對上市公司非常不利,因不少基金旨在追求短期投資回報,他們向上市公司提出訴求時,未必會考慮企業的整體和長遠發展。他舉例說,有些基金傾向「技術」反對某些議程,例如董事一旦年過某一年紀,基金就會投票反對相關董事連任,完全不會考慮相關董事對公司的意義。再者,要求基金經常主動過問上市公司董事局情況,定會增加董事局的行政負擔,因要經常衡量哪些資料可以透露、哪些容易成為內幕消息等。 羅嘉瑞指出,當下只有英國已明確引入相類似的「基金責任」要求,美國亦未有明文規定,而英國推行的時間尚短,暫未有成效結論,故認為香港沒必要急於實施。據了解,基金界亦非全然支持,因不同基金有其定位和策略。香港投資基金公會認為,原則上支持證監的意見,因當下大部分基金已自設類似要求。 近年歐美出現不少Activist Shareholders(「進擊股東」),利用股東及基金身分的最大權利,否決企業一些不合理操作,滙豐及渣打等高管薪酬及人事安排,近年經常受基金股東聯合挑戰。香港未見有太多「進擊股東」,較出名的只得獨立評論員David Webb,但他只屬個人投資者,而非基金。「進擊股東」只是行使股東權利,性質有別於近年在美國冒起的沽空機構。沽空機構傾向揭發公司問題,同時沽空相關股票獲利。 證監在諮詢文件中指出,2008年金融海嘯後,英美澳等國際市場,都要求機構投資者更積極主動地參與上市公司事務,但香港在這方面仍然落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