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罷】乏直接證供證明 23歲女生脫縱火及堵路兩罪

去年11月網民發起「黎明行動」,多區有堵路。 資料圖片
去年11月網民發起「黎明行動」,多區有堵路。 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23歲女學生被指於前年11月在牛池灣彩虹邨附近縱火及堵路,她否認縱火及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兩罪受審,梁嘉琪裁判官今於九龍城法院指雖然被告辯稱是因為見到警方害怕才逃跑的說法不合理及罕見。另被告稱當日丟到地上的勞工手套是一名男子要綁鞋帶,請求她幫手拿著的說法亦十分可疑、難以理解。惟控方沒有直接的證供證明被告曾參與堵路及縱火,案件亦不涉及伙同犯案,終裁定其兩罪罪脫,

被告張嘉瑩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彩虹邨近碧海樓的迴旋處,用火損壞一些雜物和馬路路面;她另被票控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留下塑膠路障,對人或車輛造成阻礙。

梁官裁決時,質疑涉案警員由在車上看到被告開始,然後下車追截約70米,再到被告掙扎並對話,警員卻仍未能肯定被告當日有否戴口罩。加上,警員承認未能清楚辨認6人,卻能指出2名女子在10米外搬欄桿堵路,遂對警員的口供有「判斷性疑問」,決定不接納其口供,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脫。

梁官續指,警員除了看見兩名女除搬欄杆外,再沒見到兩人有其他行為,且第一眼見到6人時,雜物已著火,沒有看見是誰縱火。在被告身上亦沒有搜出任何易燃物品,遂裁定其縱火罪脫。

法庭記者: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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