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罷】港大生涉用欄杆堵路 官提四修訂指控方表現「強差人意」

當日有示威者在大埔堵路。網圖

【星島日報報道】港大生在去年11月網民發起「黎明行動」期間,涉嫌在大埔公路用欄杆堵路,案件原訂今天於粉嶺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陳炳宙就傳票告發提出4項修訂,指控方表現「強差人意」,下午將重新傳召證人續審。 陳官指觀察到傳票告發中細節欠妥,主動引用裁判官條例第27條提出4項修訂,包括修改地理位置名稱和量詞;修改防撞桿佔用迴旋處1條行車線,變為2條;以及把防撞杆「的面積」3字刪去。 辯方同意頭2項修訂,而為避免字眼令人誤會成整條行車線,提出改為「的部份面積」獲批。至於第三項修訂,辯方反對指因涉及阻礙範圍,會擴大檢控範圍,而且早前已曾修訂過控罪,控方理應有充份時間修改,而非延至現在。 陳官回應指修訂建基於控方所依賴的行車紀錄儀片段,而該片段受控辯雙方承認為不可推翻的證據,根據雙方同意證據修訂事實陳述,不影響檢控範圍,故此修訂不會造成不公,裁定4項修訂有效,亦批准辯方申請,由控方支付額外訟費不超過5000元。陳官強調此修訂出於警方和檢控「不細心」、表現「強差人意」,認為控方應該早就能夠留意到相關事實,惟法庭「不是負責公職人員因疏忽職守而作出懲處的機構」。 案中被告需要重新答辯,被告表示不認罪。案件下午續審,將重新傳召2位警員證人作供。 20歲被告鄭塏臻,被於去年11月11日在大埔公路元洲仔段迴旋處的公眾地方,用防撞杆佔用行車線。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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