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罷】16歲女守行為兩年 20歲被告否認藏士巴拿押後審

星島日報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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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日報報道】網民去年11月發起全港「三罷」及「黎明行動」,3名年屆16歲至20歲的年輕男女分別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管有非法用途的工具等罪,他們今午分別承認、否認及獲撤控,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明知控罪並非以公安條例提告,亦不屬攻擊性武器,主動要求被告多守一年行為。

羅子恩(16歲)獲撤回於去年11月11日在上水符興街石湖墟遊樂場傷殘人士廁所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索帶。她須交出2000元現金,並守行為兩年;劉美欣(18歲)承認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噴漆,意圖損壞他人財產,其餘一項管有士巴拿的作非法用途罪獲撤回。劉須還柙至12月1日,其間索取醫療、感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20歲的劉佐靈則否認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士巴拿,案件押後至12月15日開審。

據羅子恩及劉美欣承認案情指,案發當日清晨約6時半,警方到場清理路障。約半小時後,警員在巡邏時目睹羅、劉及一名男子正跑往符興街,遂上前追捕,惟一度失去他們的蹤影,最終發現3人反鎖在殘廁內,經清潔工協助開鎖後,成功拘捕3人,並在他們的身上搜出涉案物品。警誡下,羅劉兩人保持緘默。

辯方求情指,劉美欣當時受社會氣氛及傳媒渲染所牽引,現已明白到衝動抗爭不能解決社會紛爭,更後悔辜負曾參觀警察學院的得益,加上她事發前兩個月開始出現急性壓力反應,兼夾學業壓力,終致衝動犯案,承認日後不會再犯。

法庭記者:葉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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