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文員涉雷射筆射警車 女警檢證物後未即時警誡

【on.cc東網專訊】年輕女文員被指在在葵涌警署外,用雷射筆照警車內的警員,因而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她否認控罪,案件今(17日)在西九龍法院開審。拘捕被告的女警出庭作供,承認忘記在搜出雷射筆後即時警誡被告,但強調拘捕後有施行警誡,又否認曾「爆粗」罵被告。裁判官認為女警做法有違查問規則,對被告造成不公,故剔除被告所作之招認,但裁定控罪表證成立,案件明日續審。

24歲被告王海嵐,報稱任職文員。她被控於2019年8月30日,在葵涌新葵芳花園外管有一支雷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女警呂曉妮作供指,當日凌晨12時許,她乘坐警車駛經現場,期間她見到前方警車停下,她遂落車協助。她當時見到同僚正截查被告及其男友,並得知剛才有綠色光束照射警車,車上有警員被射中。

呂憶述,當時被告穿着「OL款」的裙,沒有戴口罩。她上前搜身,並在被告的袋中檢獲一支雷射筆。她要求被告按動雷射筆,結果雷射筆照出綠光,她懷疑此雷射筆與案有關,於是把雷射筆放入自己衫袋,並繼續搜袋,期間一直有問被告問題,她指被告聲稱與男友散步,並承認用雷射筆照射警車。

不過,呂承認是在完成搜身過程後,才警誡並拘捕被告。辯方向她指出,警方在有合理懷疑,即在搜出雷射筆後,便應即時向被告施行警誡,呂直認當時「遺忘咗」。

對於辯方指出,呂搜身過程中不時用粗口辱罵被告,不但沒有理會被告身體不適、要求送院的訴求,更從來沒有警誡被告。呂否認說法,強調在拘捕時有警誡被告,被告當時回應說:「我都知照警察唔啱,我下次唔敢喇」。

【更多即時新聞詳情請上東網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