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男不服扶女友上庭被罰 上訴庭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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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日報報道】孟加拉籍男子Mahesh J Roy因15年在勞資審裁處法庭內協助其行動不便的女友步行,而被審裁官判「侮辱行為」罪成和罰款5000元,男子不服判決,遂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法官早前頌下書面決定,准許律政司就此案以介入人身分參與,上訴案今於高院進行。 代表律政司的麥高義資深大律師指,若以「藐視法庭」此刑事罪行處理本案,因涉及的範圍廣泛,預計審訊將會長達13天,惟法官則指,如以往遇上同類型情況,若當事人願意即時道歉,事情即可得以解決。案件將押後判下裁決。 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侮辱行為指任何人在勞資審裁處進行聆訊時,向審裁官出言恐嚇或侮辱、作出侮辱性行為、故意中斷法律程序的進行,審裁官可循簡易程序判監禁6個月和罰款港幣1萬元。 法庭記者:梁銘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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