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動源四名前成員被上門拘捕 涉違國安法 警方深夜記者會實錄

香港警方昨日(29日)深夜11時在總部外召開記者會,證實昨日下午開始在香港元朗、屯門和沙田多區,以港區國安法拘捕三男一女,為年齡介乎16-21歲的四名市民,報稱學生。警方表示,拘捕行動援引的是國安法中的第20條「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分裂國家」以及第21條「煽動、教唆和資助分裂國家」 。警方指出是次行動由香港警方國家安全處進行,和駐港國安公署無關。

昨日晚上,香港傳媒及臉書消息傳出,學生組織「學生動源」有多名前成員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在家中遭到拘捕,消息傳出上門執法者稱自己為「國安隊」,被捕者包括前召集人鍾翰林、前發言人何諾恆、前成員何忻諾以及前成員陳渭賢等四人。

學生動源是主張香港獨立的學生組織,於2016年成立,曾推動將港獨議題帶入校園討論。今年6月30日,國安法實施前夕,學生動源正式宣布解散香港本部,成立海外分部,將所有組織事務交由海外成員繼續運作,鍾翰林同時宣布辭任召集人一職,並退出組織。7月17日,學生動源於臉書發文指學生動源成立了美國分部,該分部將向在美香港人及美國人宣揚香港獨立主張。此外,鍾翰林目前有另一案件在身,源於去年鍾翰林參與5月13日通宵留守立法會的反修例活動,被控涉嫌翌日早上於立法會示威區損壞一枝中國國旗。

今年6月30日深夜,由全國人大直接公布並在港實施的港區國安法正式刊憲並生效。這一國安法由全國人大公布消息到最後港府刊憲,只需41天,期間沒有諮詢香港市民,而香港市民也一直不知道罪名和刑罰細則。條例生效翌日,為香港政權移交23週年,七一遊行現場,有10人因違反國安法而被捕,其中1人因港區國安法而被檢控。其後,官方陸續公布設立駐港國安公署、委任國安事務顧問、香港警方設立國安部門等。

港區國安法第20條和21條對於分裂國家罪進行規定,該罪名最高刑罰為無期徒刑。其中20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一)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二)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21條規定則對煽動分裂國家罪等進行規定,具體為: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

2020年7月29日,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在警察總部外召開記者會。
2020年7月29日,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在警察總部外召開記者會。

2020年7月29日,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在警察總部外召開記者會。攝:Stanley Leung/端傳媒

拘捕源於網上言論,「宣吿」等同「煽動」,不排除提取嫌疑人DNA

昨晚(29日)警方記者會由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主持,這是港區國安法生效並設立警務處國安部門後,李桂華首次以警方「國家安全處」的職位出席記者會。李桂華指根據調查,案情為一個團夥近日在社交平台上宣布成立了一個以主張香港獨立的行動組織,該組織有自己綱領,包括一、建立一個香港共和國;二、不設底線地抗爭;三、團結香港所有獨立派進行這個行動。警方拒絕透露這個組織的名稱。

有記者追問嫌疑人具體做了什麼、說了什麼、如何分裂國家,李桂華回應指,「根據國安法21條,它所指的煽惑、協助和教唆,在分離國家罪而言,他只要作出宣告,已經是煽動的罪行」。

李桂華強調,該組織的成立和涉及罪行的網上言論均是今年7月1日之後發生的,他稱「國家安全法是沒有追溯期的,我們只會追查一些在7月1日之後的問題。」

有網上消息流傳,這一組織為創制獨立黨。根據其臉書專頁,這一專頁於去年5月4日上載個人資料,但貼文只有今年7月21日的一則,指「創制獨立黨由前學生動源已完成學業的成員組建創立,敝黨成員均身在海外。」暫時無法證實這一組織與被捕的四名人士是否有關。

李桂華在記者會上指,「在互聯網世界上的罪行在實體環境內亦有一些罪名相應要執行,所以千萬不要以為在互聯網世界上不需要負責任,去做出一些犯罪行為。」有記者追問倘若涉及罪行的人身處外國,香港法例是否有權管轄,李桂華指不想評論個別案件,但想強調,如果有人說在國外做宣傳,是違反國安法,警方有權處理。

另外有記者追問對於被捕四人,警方會否提出DNA樣本等,李桂華表示這次蒐證根據《警隊條例》,十年監禁或以上的嚴重罪行可以提取嫌疑人的DNA,但並未直接回應會否提取嫌疑人DNA。

警方深夜記者會問答實錄:

記者:剛才提到涉及一個團夥,那個團夥叫甚麼名字?何時講了這些言論?是在國安法前或國安法後?實際做了什麼、講了什麼有分裂國家的意圖?因為其中一個被捕人士都只是一個中學生,如何去分裂?今次是不是國安署第一次有這類行動?

李桂華:它成立的時間是近期的事,我們亦提到觀察到一些網上留言,有問題的留言是全部都是在國安法成立之後,即7月1日後在網上發生。大家都留意到,國家安全法是沒有追溯期的,我們只會追查一些在7月1日之後的問題。至於你問他是怎樣煽惑,煽惑一個分裂國家的罪名,如果我們根據國安法21條,它所指的煽惑、協助和教唆,在分離國家罪而言,他只要作出宣告,已經是煽動的罪行,而煽動的罪行根據我們一般處理一些普通法的情況之下,是不需要證明他有否煽動任何人做這件事,他只要做出這種行為,已經是煽惑的行為,和我們以往一向處理香港的法律是一致的。

記者:不好意思,我的問題不是問法例是什麼,而是問他們說了什麼?

李桂華:說了什麼呢?如剛才所說,例如他說不設底線地爭取香港獨立,這很明顯已經是一個分離國家的情況,至於實質是怎樣,這裏時間不夠,或者有機會再逐一與大家分(享)。

記者(英文發問):可否告訴我們該組織確實做了什麼以致被捕?如果人們在社交媒體上關注該帖子或給予“讃好”亦會有被捕風險嗎?( Can you tell us exactly what has the group done that led to the arrests? Are people who like or follow these posts on social media at risk of being arrested?)

李桂華:事件大約發生於今天下午三時半左右,我們分別在元朗,沙田和屯門的不同地點逮捕了四人,其中三男一女。他們的年齡在16到21之間,報稱學生。因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而被捕,其主要目的是組織和煽動她人分裂國家。 根據我們調查的信息,發現該組織在社交媒體上提議建立一個新的政黨,提倡香港獨立, 他們有一些聲明,例如,他們想建立一個香港國家。 而且,他們希望使用所有手段來實現。 最後,他們希望團結香港的所有獨立團體,以促進香港的獨立。 到目前為止,這就是他們所做的所有事情。

(The incident is about this afternoon half-past three, we arrested four people in different locations in Yuen Long, Sha Tin and Tuen Mun, three males and one female. Their ages are between 16 to 21. All reported to be a student. We arrested them for the offense under the National Security Law, basically because of organizing and inciting the secession according to the law. According to what we found for these, because we have the information investigated, we found that this organization’s post in a social media about their establishment of a new party that will be promoting independence of Hong Kong. They have some declaration for them, say for example, they want to establish a Hong Kong country. And also, they want to use all the means to achieve. And finally, they want to unite all the independent groups in Hong Kong, with the view to promote independence in Hong Kong. That is all the things they do so far we have. )

記者(英文發問):人們在社交媒體上喜歡或關注這些帖子,也會面臨被捕的風險嗎?(People who like or follow these posts on social media at risk of being arrested too? )

李桂華:是的,逮捕他們是因為干犯第20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及參與相關活動。

( Yes, because arresting them is to Article 20 is to organizing and planning and participating. )

記者(英文發問):我的意思是,任何該組織外的普通人士,普通互聯網用戶喜歡關注或評論該專頁,那麼是否亦有被捕風險?( I mean general internet users, if someone else, outside of that group, like or follow or comment on the page, are they at risk of being arrested?)

李:人們是否干犯(國安法)是視乎他們有沒有參加該組織,其次是有否煽動或贊成香港獨立的想法。我認為只是瀏覽網站不會構成問題。

(The same is on whether they have, first they participating in the group, and the secondly, inciting the idea of pro-independence from them. I think admittedly just browsing is not a problem.)

記者:4名被捕人士,警方稍後時間會否提取他們DNA的數據作紀錄?會有什麼用途?另外,今次行動中,國安公署有否參與?如果有,他們的角色是怎樣?第三,今日的拘捕行動中,有否撿取到證物,可否跟大家講解一下有什麼證物?

李桂華:第一,關於DNA提取的問題,我們處理國安條例,是沿用一般《警隊條例》,是關於DNA的提取,我們是可以的,如果是嚴重的案件——嚴重的案件在條例中是十年監禁或以上。第二,我們需要DNA去證實這位人士沒有犯這個案件,我們都需要做。案件在調查之初,我不可以回答記者朋友,我們需不需要做DNA檢測。

至於第二個問題,我們今日的行動,純粹是我們國安處的行動,與其他組織無關。

記者:證物?

李桂華:證物方面,我們現在找到一些電話、電腦和一些文件,(證物在)整理當中,因為由行動開始至今,只是好幾個小時。

記者:警方拘捕了4人,能否具體地說何人干犯了20條,何人干犯了21條,而且20條都有三款,具體是何款?另外,剛才都有記者問到,涉及的團體的名稱是什麼?會否是學生動源?但學生動源在國安法前已經解散,而被捕的人當中有些人都只是前成員,所以想問與學生動源這個組織有無關係?之前有否作出跟蹤行動,之前的部署是怎樣?會否再拘捕更多有關這個組織的人士?

李桂華:首先,記者朋友問我是關於哪一個組織,不好意思,現在調查剛剛開始,為了保障雙方,我不會透露它的名稱。但重要的一點是,我們不是針對他是哪一個團夥,而是針對他的行為,他做出的是什麼行為,和它的名稱,其實意義不大。

至於你問我們之前有否作出一些其他的調查行動,這也是涉及我們的行動機密,所以我都不方便在此透露。

至於你問他們的行為是什麼款式,或者是條例中的哪一個,或者我可以用少少時間解釋一下。本身他的綱領或宣告內,都講得很清楚他是如何想達致香港獨立,所以這一個,哪一個是發文者,應該會有可能干犯組織、策劃和實施分離國家罪。至於有些人在互聯網,煽動一些人,叫多點人一起參與,一起搞港獨的行為,這些煽動的行為,就會在21條內,即是煽惑的方面。

記者:具體是哪些人干犯哪一條?他們會否在48小時後釋放?

李桂華:如此個別的,不好意思,我不可以如此精細地說出來,都是這句,現在是調查的初段。

第二,48小時怎樣處理,我們現在在開始搜集到什麼證據,再會同律政司,我們才決定到。根據我們在國安條第41條,如果我們對於任何人,例如要擺他上法庭,要進行檢控的話,我們需要得到律政司司長書面批准,才可以做。所以現時我未答到你我們可以怎樣處理。

記者:今次用20條去拘捕團體組織,是否第一次用國安法採取的行動?今次採用的是比較嚴重的組織的20條,有否見到這個團夥的行為或者做法,有干涉到呢?如李Sir所說,普通上網見到叫人去參加香港獨立,或者出post(帖文),其實都是21條,今次是如何吻合20條的控罪?

李桂華:首先想講如何吻合條例,剛才我也有說過,在網上見到有些端倪,他會做出這些行為,這等於平時一些公司,你見到他網上有些宣傳。現在我正在一個實體世界中,正在調查他究竟有否干犯這些事情,有否聯合其他人做出積極的關於香港獨立的罪行,這是我們的調查方向。

記者:是否第一次用國安法?

李桂華:如果大家有記憶,會知道我們在7月1日有用國安法曾經拘捕一些人士,亦將其擺上法庭,所以並非第一次用國安法條例作出拘捕。

記者:學生動源在他們的社交媒體有提到,他們在美國分部成立的宣言提到香港獨立,如果他們聲稱自己是在外國的組織,國安法適用於他們的分部嗎?

李桂華:不想評論哪個組織參與或者在做那個行動,但我想說,如果有人告訴別人,在國外做宣傳,是違反國安法的,就算是在外國做這件事,我們亦有權調查這些案件。請大家要留意,在國安法第30至38條有講過,如果這些人在國外有犯這些罪行,我們是可以處理的。

記者:想問現時被捕的三男一女將會去哪個警署?拘留時間及拘留條件是怎樣?會否跟以往不同?如見律師程序;及實際上會否有抽取DNA程序?時間會較以往拘留長嗎?

李桂華:處理國安法會用一般程序做,包括警隊條例。所以如剛才提到的DNA⋯⋯如需要我們證實他們沒有參與的話,我們有機會抽DNA。但目前階段,我不能夠告訴會否使用⋯⋯我們有權這樣做。至於一般羈留或犯人的安排,我們會按一般程序去處理。例如,他們可以見律師⋯其他的程序會根據既定程序進行,可以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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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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