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拒頒暫緩執行令 《禁蒙面法》即時失效 明年1月9日上訴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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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及社民連梁國雄,早前就《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及《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11月18日裁定,以《緊急法》制訂《禁蒙面法》違憲。律政司隨後向法院申請暫緩執行裁決,並於11月22日獲高院批出臨時暫緩執行令7日(至11月29日為止),再於11月26日獲延長臨時暫緩執行令至今日、12月10日,待上訴庭處理政府的申請。上訴庭今日頒下裁決,指政府一方未能證明當局在等候上訴結果期間,需要用到《緊急法》及《禁蒙面法》處理香港當前情況,故拒絕頒下暫緩執行令,意味《禁蒙面法》即時失效。上訴聆訊定於明年1月9日及10日進行。

高院11月18日裁定,《緊急法》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下制定《禁蒙面法》,違反《基本法》規定;同時《禁蒙面法》部份條文對基本權利所施加的限制,不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律政司隨後向法院申請臨時有效令(temporary validity order)或暫緩執行令(temporary suspension order),讓《禁蒙面法》繼續生效,直至有最終上訴結果為止。

署理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及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今日頒下裁決,指臨時有效令涉及權力分立、法院角色、法院與政府立法部門的關係、法治和司法的考慮、社區福利保障等基本教義問題,法院是否有司法管轄權頒下臨時有效令是一個很大的問題(a very large question);至於暫緩執行令,則是只限於非常特殊的情況所採取的一個非常特別的司法措施(an exceptional judicial measure which can only be made in truly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終院及高院門口被縱火令人震驚 法治仍受暴力嚴重威脅

潘官及林官表示,認同香港處於一個公眾安全受危害的情況。判詞指,雖然近期、區議會選舉期內,未有發生大型示威衝突,但網上平台如連登,仍持續號召網民戴面罩到油尖旺一帶,以支援仍然留在理大的示威者,而大量蒙面示威者響應。在區選之後,至少一次、12月1日的集會演變成油麻地、尖沙咀、紅磡的非法及暴力活動,有商店及港鐵站被破壞及投擲汽油彈。而在12月8日的遊行前夕,警方以涉嫌管有槍械拘捕了11人。雖然遊行大致和平,但有商店及銀行被示威者破壞。更令人震驚的是,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的門口被縱火,事件廣受譴責。香港的法治仍然受到持續、肆意暴力的嚴重威脅,危害社會的繁榮穩定。這的確是非常特殊的情況。

政府無法證明上訴期間需要用《緊急法》及《禁蒙面法》

然而,判詞續指,政府一方有責任解釋暫緩執行令的必要性。判詞提到,沒有跡象顯示,政府在等候上訴結果期間,特首會同行會有需要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以《緊急法》制定規例,以應對香港當前的法律及秩序情況,而暫緩執行令亦不會有效地協助政府有效並及時地處理香港的治安情況( a TSO will not meaningfully assist the Government in effectively and swiftly dealing with law and order situation in Hong Kong)。

至於《禁蒙面法》,判詞指目前亦沒有說法指警方或執法人員會繼續以《禁蒙面法》執法,相反,在11月18日高院頒下判詞當日,警方已宣布停止執行《禁蒙面法》。而政府一方的立場是暫不處理涉及《禁蒙面法》的罪行,直至有上訴結果。

判詞回應政府一方指,政府憂慮即時宣告《緊急法》及《禁蒙面法》失效的話,會向公眾發出錯誤的訊息,並鼓勵示威者蒙面示威,同時為其暴力及破壞行為壯膽。不過,法官認為,合理、知情的公眾會收到清楚及正確的訊息,雖然原訟法庭裁定《緊急法》及《禁蒙面法》違憲,但由於案件仍在等候上訴,有爭辯之處。如果一個人在這期間因為《禁蒙面法》被捕,他仍面對政府一方上訴得直而存在的法律風險。由於政府一方的理據未能證明在等候上訴至出結果的短時間內,有必要繼續運用《緊急法》及《禁蒙面法》,法庭決定拒絕政府一方的申請。

民主派:要求政府放棄上訴 民陣:敬請中央勿肆意批評裁決

民主派歡迎裁決,並再次要求政府放棄上訴,切勿一錯再錯。民主派立法會議員警告及奉勸林鄭月娥及特區政府,不要再以法律手段打壓香港市民繼續爭取五大訴求。民主派議員重申,政治問題終歸需要政治解決。政府作為全港最大的公權力擁有者,縱容警方任意對市民處以私刑及施加暴力,才是破壞法治精神的元兇及第一罪人。

民陣回應裁決指,上訴庭裁決保障香港市民行使表達自由和集會自由,亦肯定政府以《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不公不義、侵犯人權。民陣對於上訴庭拒絕就《禁蒙面法》批出暫緩執行令表示歡迎。民陣認為, 林鄭強推《禁蒙面法》,卻拒絕回應市民訴求,只是火上加油。 林鄭應為社會亂局負上全責,無人應該因為抗議違憲法例而受到懲罰。政府理應立即向市民道歉,撤回上訴,並撤銷所有相關控罪、釋放被捕市民。民陣促請政府承諾永不再以《緊急法》賦予的權力訂立削弱、限制人權的法例,並請中央政府尊重香港本地司法制度,勿以公權力肆意批評裁決,以體現一國兩制、高度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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