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兩檢符《基本法》 裁定司法覆核敗訴

■法官指在港設立內地口岸區,正正體現香港高度自治和承認中國與香港制度有異。

【星島日報報道】(星島日報報道)「一地兩檢」條例司法覆核案,高等法院法官昨頒布裁決,駁回推翻「一地兩檢」的申請。法官認為,「一地兩檢」安排符合《基本法》與「一國兩制」原則。在港設立內地口岸區,正正體現香港高度自治和承認中國與香港制度有異。法官又指,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決定對港具法律約束力,效果等同釋法,本港法院無權自行判斷人大決定是否不適用於本港法律。案中三名申請人梁國雄、郭卓堅和呂智恆,均表明會上訴。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指,國家憲法第六十七(一)條賦予人大常委會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包括監督「一國兩制」在港實行的情況,故人大有權決定某項政策,是否符合《基本法》和「一國兩制」原則,這亦是《基本法》第二、十七(二、三)及一百五十八(一)條容許的。 人大可透過頒布決定的方式,行使《基本法》所賦予的監督功能,因人大行使國家意志,亦是授權特區政府成立的主權機關。人大宣佈「一地兩檢」安排合憲,對本港及內地政府機關具約束力。 申請方的法律專家認為,《基本法》具排他性,人大常委會不能在《基本法》框架外,制定對香港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定。人大應以釋法而非頒布決定的方式,處理「一地兩檢」爭議。 周官卻認為,本案關鍵不是人大是否適宜以釋法外的方式處理,而是人大是否有權這樣做。終審法院已在過往的莊豐源案、「梁游」宣誓案等案例中,確認人大有獨立的釋法權,無需經本港法院提呈。人大並無如申請方所指,自願放棄釋法權。 根據「一地兩檢」條例第六條,內地法律完全取代《基本法》和人權法,在高鐵西九龍站的內地口岸區實施。周官認同此條文是否違憲,有可爭辯之處,但他接納政府陳辭指,法庭不應單靠字面或機械式解讀《基本法》,反而應該隨社會、經濟及政治現實變化,按照當代需要而靈活解讀。 周官續指,在港設立內地口岸區以實施海關、入境及檢疫管制,並為此實行內地法律,並非《基本法》所禁止的事。《基本法》的設計是以香港整體的最大利益為依歸,「一地兩檢」安排雖不是《基本法》於九○年頒布時所能預想,但若法庭視「一地兩檢」違憲,或會令《基本法》失去「活文件」的意義。 周官認為,在港設立內地口岸區正正體現「一國兩制」原則。單是方便雖不足以令「一地兩檢」安排變得合理,但此安排有利香港整體利益。即或不然,法庭接納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為相關的參考材料,且具「高度游說價值」。法庭亦難以想像,若本案最終上訴至終審法院並由人大釋法,人大會得出不同結論。 惟周官強調,高鐵西九龍站的設立是史無前例的例外情況,今次裁決不等同政府日後可在境內另劃內地口岸區,讓內地當局實施內地法律。日後若有類似爭議,法庭需視乎箇中情況再作決定。 案件原涉五名申請人,包括梁頌恆、梁國雄、郭卓堅、古俊軒及呂智恆,但古俊軒於開審當日退出訴訟。梁國雄、郭卓堅和呂智恆昨到庭領取裁決,其中梁國雄在庭外指,人大常委會以往只會「釋一次法」,如今卻是「釋一拃法」,籠統解釋法律,猶如說「一地兩檢」「總言之符合」《基本法》,卻無加以解釋,完全不能接受。若香港法官揣摩人大釋法的意思,將危害本港法治。他又促請司法界挺身維護法治尊嚴:「我哋唔係怕輸,我哋要公道啫。」 案件編號:憲法及行政訴訟一一六○、一一六四、一一六五、一一七一、一一七八——二○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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