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用學生冒簽名例子 引導陪審團裁決

【星島日報報道】陪審團退庭商議期間以「傳紙仔」方式向法官陳慶偉提問共三個問題,「掙扎」在控罪一及三的定罪元素。法官以中學生考試「肥佬」而冒簽成績表作例子解釋,且提醒他們運用個人經驗及生活智慧,根據證供作出公正的裁決。 首問題關於控罪三,陪審團請求法官舉出生活例子說明在無直接證據下,「故意作出或遺漏」及「無合理辯解」的兩個控罪元素是如何裁決及基於甚麼裁決。 法官舉例指,一個中學生只與父親同住,他的考試全部科目「肥佬」,老師要求他在星期五帶成績表回家給父親閱讀及簽名。周末時男生獨自非常擔心,而星期一男生帶同已簽妥的成績表交給老師。而父親身在國外,根本不能閱讀成績表及簽名。 法官解釋:這是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如沒有目擊者或沒有閉路電視錄影,推斷男生在周末時冒簽,因他是唯一得益者。因冒簽是犯錯及犯罪,故他是「無合理辯解」。惟另一種情況是,若男生致電父親及告訴他成績結果,父親授權兒子代為簽名,這情況兒子即「有合理辯解」去冒簽。 對照本案,控方指控是被告在建議何周禮授勳時,故意向下屬隱瞞何正為他的單位裝修,辯方則指被告基於何對青協的貢獻而提名。無人提及被告有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而如果陪審團認為被告是「故意」不申報,便沒有考慮他是否有合理辯解的空間。因此真正要判斷的是被告有否故意隱瞞。 第二個問題關於控罪一,陪審團請求法官解釋需否證實被告收取的利益,是控罪上所列三個元素的報酬,或不需要證實報酬「實質」是甚麼。法官解釋要思考證明被告收受利益與考慮向三個申請人發牌時的關連性,也需肯定被告以行政會議主席或行政長官身分接受利益。 陪審團相隔一天再提出第三個問題,表示未能在控罪一作大比數裁決,要求法官指引控罪中元素三(所收利益是被告作出或不作出某些行為的誘因或報酬)、利益衝突及賄賂的法律定義,以及「若相信有收受利益,而未能肯定該利益與三個發牌申請有關,那該怎麼辦 ?」 法官回答應該專注思考第四條的定罪元素(以特首身分作出以上行為)。陳官重申控方已接納有責任去證明所收受利益是與三個申請有關,所以陪審團要考慮的是被告有否利用身分收受利益,是否因為他要考慮該三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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