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人權大狀戴啟思:公義並不要求把全部人告到最盡

【編者按】一紙《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爆社會積累已久的民怨,政府的回應手法,進一步觸發史無前例的管治危機。一年過後,權力部門透過立法、拘捕、檢控等,以法律手段回應政治問題,香港司法界,與教育、社福界一同,被視為需要整頓的「三座大山」之一。身為大律師公會主席,又為外國人,多來年站在守護法治的前線,又接手大量人權案件,戴啟思首當其衝。港區國安法落實後,端傳媒兩次專訪戴啟思,談他眼中法治的要義,香港法庭的重負,外籍法官的由來,未來他是否還打算參選立法會,如何面對「愛國」的要求,也回顧他在港半輩子的法律生涯。

1984 年,悶透了英倫大狀生活的Philip Dykes 來到英殖香港,翌年 5 月加入律政司署,政府的語文主任循例給這個才 30 歲出頭的英國新丁取中文名,諧姓氏Dykes的音,叫「戴啟思」。

當時中英聯合聲明簽訂不久,香港正處於主權移交過渡初期,法制銜接是一大重點,果然有意思得多。

1989 年六四事件後,戴啟思已經是助理副檢察長(assistant solicitor general),帶領團隊負責起草《香港人權法案》,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1997 年之後,繼續通過本地法律予以實施。英方視該法案為六四事件之後安定人心的一帖方劑,北京則認為這是衝著中方而來的掣肘。

紛紛擾擾,撤了三個條文,但算算總賬,那一回合,法律贏了。戴啟思說,「看著法案實施,而且完成得那樣快,真是興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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