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演黃嘉威性侵4女童判囚7年半 官斥毀掉女童青春期

被告黃嘉威(小圖)被判監禁7年半。 資料圖片
被告黃嘉威(小圖)被判監禁7年半。 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39歲舞台劇導演及演員黃嘉威在2014至2018年間,透過社交平台認識4名未成年女網友,誘使她們到賓館拍性感照及裸照,借機非禮性侵及使用震蛋自慰器,甚至要求女方為他口交,被警方搜出3488張兒童色情照片及40條有關影片,早前承認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等共18項控罪。法官邱智立今早在高等法院指其中一名受害女童青春期被毀,即使接獲109封求情信亦作用不大,遂判處黃嘉威監禁7年半。

邱官引述受害女童A的心理創傷報告,指其年幼時受黃嘉威恐嚇作其性慾發洩工具,受嚴重心理折磨,致青春期被毀,對自己及他人觀感歪曲,生活於恐懼與羞愧之中,現正接受心理治療,重建對人的信任。邱官又引述黃嘉威的精神科及心理報告,指其沒有精神病或性癖好,接受懲教署的心理輔導有助其更生。報告又提到黃修讀演藝時父親生意失敗破產,離家失蹤一段時間,致嚴重缺乏安全感,加上工作不穩定,故與學業及工作上的朋友隨意發生性行為,以享受被呵護的感覺,毋須負上任何責任。黃在控制女童過程中得到工作上所沒有的滿足感,惟生活於不安和不踏實之中,報告建議黃需接受壓力管理及性慾控制的心理治療。

邱官判刑時指黃不安份於長年女朋友,隨意與人發生性行為,利用專業及金錢引誘年輕約20歲的女童作洩慾工具,主因為不能自制性慾。受害女童出於信任和黃的承諾而與其約會,黃精心部署誘騙入世未深的4名女童,A至今仍受影響,青春期在創傷下度過。黃犯案橫跨4年亦加重案情,製作而非單純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行性質嚴重,求情作用不大,邱官遂以監禁5個月至3年作各項控罪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份之1,大部份刑期同期執行,終判囚7年半。

39歲被告黃嘉威承認7項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6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1項企圖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3項非禮罪及1項與16歲以下兒童進行非法性交罪。

法庭記者:陳子豪

建立時間10:34

更新時間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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