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孤狼刺警同日銅鑼灣藏鎅刀 控方未能證意圖脫藏武器罪

【on.cc東網專訊】去年7月1日銅鑼灣發生「孤狼式襲擊」刺警事件。當晚1名無業少女於記利佐治街被截查時,被搜出1把鎅刀,事後被控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她不認罪受審,自辯解釋當時只是在看風景,而鎅刀原本用來切番梘,但忘記從斜孭袋中取出。裁判官何慧嫻今(25日)午於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指被告證供胡說八道,並不誠實可靠,惟舉證責任在於控方,雖然被告行為奇怪、不尋常,但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證明她有傷人意圖。

控罪指,18歲朱倩欣於2021年7月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2號外於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鎅刀。控方案情指,當晚10時許,警方因應刺警事件,圍封記利佐治街一帶調查,期間見到被告與1名男子交談,2人長期逗留在封鎖區外圍徘徊,形迹可疑。女警於是截查被告,在她的斜孭袋搜出一個印有「香港加油」字樣的錢包,錢包內裝有涉案鎅刀。

裁判官今裁決時,形容被告的自辯胡說八道、不合邏輯。例如在被問到於刺警事件後仍留在危險地方,被告解釋自己也不想,但當時正在發呆。裁判官認為被告並不誠實可靠,回答控方問題時亦諸多藉口,故拒絕接納她的證供。不過,裁判官指被告雖行為奇怪不尋常,但涉案鎅刀放在斜孭袋內的錢包中,錢包內亦充斥雜物,要取出並不輕易。裁判官又留意到,被告案發時手持一個大公仔,警察證人亦是因公仔而注意到被告,如被告有意犯案,為何要惹人注目?裁判官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傷人意圖,而鎅刀本身性質中性、有其他用途,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 286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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