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劉小麗宣誓案 官令撤司法覆核 大專生非當區選民 DQ議員不成賠訟費

【星島日報報道】立法會宣誓風波至今有六名議員因宣誓無效被法院DQ議席,城大專業進修學院學生莫嘉傑去年申請司法覆核挑戰劉小麗的議員資格,獲區慶祥(見小圖)法官批出覆核許可。區官昨頒下書面判決引述上訴庭在處理梁游案時,表明DQ申請人必須是該議員選區的選民。區官認為莫嘉傑並非劉小麗選區的選民,沒有資格及足夠利益提出司法覆核申請,命令撤銷覆核許可,為本案「劃上句號」,並下令莫嘉傑須向劉小麗支付訟費。 申請人莫嘉傑去年十月廿五日申請司法覆核,指劉小麗在去年十月十二日「龜速」宣誓是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要求推翻立法會主席容許她重新宣誓的決定,並應撤銷其議員資格。 區官在判詞指,法庭在去年十一月十八日批准本案司法覆核許可,但在十一月三十日上訴庭就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無效上訴案件頒下判詞,林文翰副庭長指為了保障立法會議員不會就其議席的合法性受到無限的挑戰,《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列明只是給予律政司以及所屬選區的選民就立法會議員資格興訟。若應用此例興訟,法庭不應容許非該區選民提出司法覆核申請。 官指無直接利益關係 律政司及行政長官於去年十二月二日,分別循司法覆核和高院雜項申請,向包括劉小麗在內的四名議員興訟,要求法庭宣告他們宣誓無效。有見及此林文翰副庭長在同月七日,要求莫嘉傑在十二月十五日上庭解釋有否足夠資格提覆核。同月十二日莫嘉傑的律師基於律政司及行政長官同樣向劉興訟,去信法庭要求暫緩案件。同日劉的律師去信要求莫撤回案件,否則會如期上庭。雙方其後透過書面陳詞解釋提覆核的理據。 區官認為必須撤銷覆核許可,按照《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只有屬於立法會議員該區的選民才有資格興訟,否則縱容他區選民針對個別立法會議員提出大量及不必要的訴訟。在資格(locus)的問題上,法庭有必要考慮有否更合適的申請人提覆核,明顯地該區選民及律政司是更合適的興訟方。即使該議員最終被裁定喪失資席,一個非該區登記選民,最多只能有遙遠及非常不直接的利益關係。 申請人:不是完全敗訴 法官命令莫嘉傑支付訟費,包括劉小麗一方的律師費、為十二月十五日聆訊作出的準備及書面陳詞的費用。劉小麗的代表律師為鄧鈞堤大狀。 莫嘉傑在庭外卻「擺烏龍」稱,因政府成功DQ四議員,法官決定撤銷申請及不用支付訟費。記者立即更正他稱「法律寫明要是選民才能提出」,判詞指他無資格提覆核並要支付訟費,莫遲緩幾秒後表示「可能文字上有少少誤會」,與律師商討後再聯絡,「我個人認為當劉小麗入到立法會,她的所有行動都影響整個香港及立法會的決定」,揚言希望自己繼續守護香港公義,堅稱「我不是完全敗訴」及否認濫用司法程序。 案件編號: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一八九——一六。 港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