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別對待】不檢控梁振英 律政司沒外判取獨立法律意見 曾蔭權案有問海外Q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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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長官梁振英收取澳洲公司UGL 400萬英鎊事件,以及梁振英與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被懷疑干預立法會「調查梁振英先生與澳洲企業UGL Limited 所訂協議的事宜專責委員會」的調查,律政司表示不對梁振英及周浩鼎作出檢控。眾新聞詢問律政司作出不檢控決定前,有否向海外法律專家例如御用大律師(Queen's Counsel, QC)取得獨立法律意見。

律政司回覆指:「是否把案件外判主要是取決於應付運作上的需要。一般來說,律政司會基於若干理由把案件外判,就現時個案而言,最相關的理由為:(一)需要專家協助,而司內並無所需人才;(二)為求審慎起見,認為適宜尋求獨立外間大律師提供法律意見或服務,以免可能予人有偏袒的觀感或出現利益衝突的問題。以上兩項理由並不適用於現時的個案,因此,並沒有就現時的個案外判尋求法律意見。」

律政司沒有進一步解釋為何「以上兩項理由並不適用於現時的個案」。資料顯示,廉政公署2015年10月依據律政司的法律意見,落案起訴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控告他兩項涉嫌違反普通法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在曾蔭權案中,律政司曾向海外御用大律師取得獨立法律意見,並指是在小心和全面考慮現有證據、相關法律和檢控守則後作出的決定,是律政司履行《基本法》第63條獨立作出的決定,並沒有受到任何干涉。

【UGL案】律政司:無足夠證據檢控梁振英 廉署:無須進一步調查

梁振英收取UGL 400萬英鎊事件,律政司指不作檢控。資料圖片
梁振英收取UGL 400萬英鎊事件,律政司指不作檢控。資料圖片

發起「天下為公」調查UGL事件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要求律政司及廉署公布所有法律意見詳情。林卓廷說:「要知道廉署做過什麼調查,點解咁嚴重案件,都話沒有足夠證據有合理定罪機會,一定要有full legal advise。我們要知道廉署做過什麼調查,相關人事口供和立場、找了什麼證據、有什麼找不到,要交代出來,我們才可以判斷究竟不檢控是否合理。」林卓廷指,他在10月將天下為公律師團隊搜集的資料,去信予廉署執行處首長丘樹春,「現在是否代表不會理會我們的資料?我會再了解。」廉署昨日發出的聲明指,已將調查結果呈交負責監察廉署調查工作的獨立「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審議,委員會同意廉署無須作進一步調查。

律政司的聲明指:「由於證據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這些款項,或該行為屬於《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9條所針對代理人接受利益的罪行,故此,並沒有合理機會就有關梁振英貪污的控罪達致定罪。」天下為公律師成員、民主黨何俊仁表示:「這樣的說法令人疑惑,究竟戴德梁行是同意抑或不同意?廉署是如何調查、手握什麼證據?不是說證據未能確立就不做。」

律政司的聲明又提及:「由於梁振英沒有利益衝突,因此沒有法律規定需要申報他在成為行政長官之前,與UGL所簽訂協議而會獲得款項的金額。故此,沒有申報並不構成任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何俊仁認為:「什麼是由於沒有利益衝突?律政司是如何證明沒有利益衝突?梁收錢時間是他在任特首時,這樣不申報也沒有問題?UGL與梁的協議提及做推薦人的部分,廉署究竟有沒有調查這一點?」

何俊仁指,以往律政司對胡仙案、梁錦松偷步買車案、王見秋被指收富商機票案不作起訴,曾到立法會交代,認為律政司今次也要到立法會解釋,「如果佢唔嚟,證明佢唔見得光。」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一般來說,今次涉事的公司並非香港公司,協議安排非在香港進行,很難證明有非法行為在港發生,香港能成功作出刑事檢控的機會是低的。」他指,UGL事件與曾蔭權案件不同,曾案涉及雄濤的數碼電台牌照申請,但UGL案目前沒有證據顯示,梁振英收錢時,UGL或戴德梁行在香港有任何業務運作,故有利益衝突的機會相當低。但湯家驊認為,律政司有責任向公眾解釋清楚,如有難言之隱,應指出是哪一部分的內容不能公開。至於周浩鼎,湯家驊指,由於涉及立法會運作,應由議員跟進,不覺得廉署可成功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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