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前高層串謀詐騙案 2人判監2人緩刑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4人包括兩名前上市公司高層,控告他們涉嫌在上市公司發行債券期間,串謀詐騙公司、董事局和股東,以及香港聯合交易所。4人被裁定串謀詐騙罪名成立,在區域法院判刑。 4名被告包括康宏理財控股有限公司前執行董事麥光耀,被判囚7個月,另外被禁止擔任公司董事3年;前財務總監陳麗兒和前經理黃淑安分別被判囚5個月及4個月,各緩刑18個月,陳麗兒另外被禁止擔任公司董事兩年;另一被告為鼎成證券有限公司前總經理李易明,被判囚5個月。 暫委法官王興偉判刑時表示,法庭已考慮案件對社會及金融體制的惡性影響,又斥責其中一名被告麥光耀是「始作俑者」,不依循上市規則及不申報利益衝突,認為他有法不依的行為在香港不能接受。 案情透露,上市公司康宏於2014至2015年期間,四度委聘鼎成作為康宏發行債券的配售代理,4名被告串謀安排鼎成另外委聘康宏証券作為債券的分配售代理。 康宏証券其後透過鼎成從上市公司康宏收取約4960萬元作為分配售佣金,並從鼎成獲取120萬元獎金,但鼎成在過程中並未配售任何債券予任何投資者,康宏証券也從未向上市公司康宏、董事局和股東以及聯交所披露康宏証券才是債券真正配售代理一事,剝奪上市公司康宏的股東投票贊成或反對有關分配售代理安排的權利,以及阻礙聯交所執行《上市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