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做好商品房交易風險 開發商不得擅自銷售商品房

<匯港通訊>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進一步做好商品房交易風險提示通知。

通知提出,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擅自銷售商品房,並向購房者收取購房款、認籌金、定金、預訂款等款項;企業提供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和賬戶,不得與預售許可證公示信息不一致。

通知又指,企業不得要求購房者將款項轉入非商品房預售專用賬戶;不得以一次性付款、團購費、定金抵購房款等明顯低於市價的名義出售商品房;不得與購房者同時簽訂買賣合同及裝修等雙合同。

至於購房者,通知指,有關人士不得與未獲委托的中介簽訂購房協議,或交付定金;不得使用經營貸款、消費貸款等金融產品支付購房款。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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