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建宗稱特首指定法官前可徵詢港國安委及終院首席法官

政務司司長張建宗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陳淑莊的提問時表示,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4條,行政長官應當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港區國安委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 張建宗又說,指定法官的權力在於行政長官,行政長官亦可徵詢港區國安委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較早時,特首指定首批裁判官時,已徵詢港區國安委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