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曉明:切實行使所賦權力是落實全面管治權重要途徑

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張曉明發表文章,解讀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精神,指出《憲法》和《基本法》賦予中央的各項權力切實用起來,是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途徑,也是依法治港治澳的題中應有之義。 張曉明表示,《憲法》和《基本法》明文規定屬於中央的權力主要有10點,包括特區政府的組織權,中央對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具有任免權,而且是實質性的,要完善相關制度和程序,另外亦有對《基本法》的制定、修改、解釋權的權力,有關解釋權的行使不應取決於某些人的主觀好惡,而應根據實際需要決定,該解釋就解釋。 他提到,中央的權力亦包括對特區高度自治的監督權,重點監督特區的法律和政權機關的活動,是否違背《憲法》、《基本法》和「一國兩制」,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對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行使備案審查權,批准或備案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正案,對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和免職進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