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保險知多少?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一般而言,購買保險屬個人之選擇,但根據香港法例,有幾種保險是強制性的,分別是本地船隻責任保險、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大厦法團保險和僱員賠償保險。 本地船隻責任保險 根據《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23C及23D條,本地商務船隻載客多於十二人,須向保險人購買五百萬元的第三者傷亡保險,否則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二年。若船東的賠償責任超過保單的承保金額(即五百萬元),受害人只可向船東追討差額。但若船東資不抵債,乘客將得不到所有賠償。 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條,任何人士在道路上使用汽車,必須為該車輛購買符合條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法例規定保額為一億元,承保汽車的受保人在道路上引起的第三者傷亡的法律責任。若沒有為汽車購買保險,則屬違例,可被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此外,法庭可取消其駕駛執照資格一至三年。但若車主違法,沒有買保險,受害人可向香港汽車保險局求助,獲得賠償。 大厦法團保險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業主立案法團須為大廈的公用部分及該法團財產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每宗事故保額不少於HK一千萬。若違反,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僱員賠償保險 僱員在受僱期間因意外受傷,「僱員賠償保險」能為僱主對受傷僱員提供金錢補償。根據《僱員補償條例》 第40條規定,僱主必須為其僱員購買不少於法例規定的保額,僱員人數為二百人或以下,每宗事故保額為一億元;僱員人數為二百人以上,每宗事故保額為最少二億元。若違反規定,即屬犯罪,僱主可被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二年。若僱主違法,沒有買保險,僱員可向僱員補償援助計畫求助,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