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批長毛快必 「故意」干擾辯論賽

梁國雄及譚得志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星島日報報道】社民連前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以及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於二〇一五年星島新聞集團舉辦第三十屆全港校際辯論比賽期間,向主禮嘉賓、時任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示威,經審訊後被裁定「故意妨礙合法使用文娛中心人士」罪成及判囚七日,而沒有案底的譚則獲緩刑一年。兩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上訴一方昨於高院陳詞時表示《文娛中心規例》的門檻過低且對示威的規管有欠清晰,律政司則認為正合法使用文娛中心的人士應獲高一級的專用權及優先權,長毛等人當日是「故意」作出干擾。法官陳嘉信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 上訴人梁國雄及譚得志昨分別由大律師郭憬憲與鄭愷晴代表出庭,上訴一方表示任何示威方式都會造成騷擾,《文娛中心規例》第十二條的門檻過低,於文娛中心進行示威實難以履行,相關規管內容亦不清晰。至於為何不可於文娛中心作出示威行為,以及在文娛中心示威是太過分,原審裁判官在裁決判辭中並無作出解釋。 上訴一方指,當日示威方式及形式也應納入考慮,若示威受到相關限制,便難以彰顯示威權利,示威若要有效果,規模必不能太小,上訴一方亦表明擔心過重的刑罰會造成寒蟬效應。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鄭凱聰則反駁指,有關條例的門檻並沒有過低,《文娛中心規例》第十二條中所考慮的在於該行為是否屬「故意」構成妨礙、騷擾、干擾或煩擾,上訴人當日並非只向林鄭表達訴求,而是以打斷及擾亂台上發言的形式示威,向市民暗示若採用冗長的辯論方式拖延表決時會遭到終止。律政司表示上訴人當時或可於活動前在場外示威及展示橫額,亦可待司長離開時,尾隨進行合法示威,質疑何以不使用其他方式達到示威目的。 律政司絕非認為上訴人沒有示威權利,惟星島作為主辦機構,經申請及繳付租金才進行活動,而合法進行活動人士應有較高一級的權利和優先權,並直言今次事件雖然不涉及暴力,但相關行為持續一段長時間,並多次以言語與行為舉動進行示威,屢勸不改,故程度屬嚴重。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六五二——二〇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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