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研判詞 考慮跟進行動 法官指正當依法宣誓 是進議會「入場券」

【星島日報報道】高院法官區慶祥昨裁定四名立法會議員全失議席,判詞中解釋了「立法會宣誓背後的重要性」、為何要堅持莊嚴及真誠地宣誓。判決內容非常清楚,樹立先例,列點表明正當依法宣誓,是候任立法會議員進入議會的「入場券」。律政司表示,得悉法庭在有關案件的判決中,確認就立法會議員宣誓的法律規定,而且會研究法庭的判詞及考慮跟進行動。 記者:方嘉欣 潘琪慧 法庭需要為以下的法律問題作出裁定:四人於去年十月十二日的宣誓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以及他們在法律上是否應被視為拒絕或忽略宣誓。《基本法》第一○四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宣誓及聲明條例》第二十一條亦列明拒絕或忽略宣誓的後果為「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以及「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加入其他言詞違反規定 區官稱:「宣誓的儀式及程序只有一個目的,就是為到宣誓者可以遵照憲法上規定,以符合《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訂明的形式及內容作出宣誓。」他指,衡量莊重宣誓的所需要程度,其標準是宣誓者展現憲法的重要性,以及宣誓者遵守極度嚴肅的法定規定。宣誓者須表示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及維護《基本法》,莊重及真誠地宣誓必須反映及符合憲法重要性、嚴肅性及重要的承諾。 法官依據《基本法》第一○四條、並連同去年十一月七日人大常委就此條文發出的解釋的恰當詮釋、《宣》條文,以及參考相關案例,指出有關作出立法會誓言的法律規定有以下原則:第一,候任立法會議員在上任前,必須按法律規定的形式及內容,恰當及有效地作出立法會誓言,這是「憲法及強制的規定」,換言之這是成為議員的先決條件。 莊重態度須顯尊重宣誓 第二,按立法會誓言的形式及內容宣誓,法律上的意思,就是宣誓人必須準確地完全按照《宣》附表二所訂明立法會誓言的形式及內容宣誓(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莊重及真誠地作出誓言(莊重規定),以及真誠相信及嚴格遵守誓言(實質信念規定)。 第三,根據「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宣誓人必須準確及完整讀出法例訂明的誓言,不得讀出任何與訂明誓言用字不相符的言詞語句。所有加入在誓言中的其他言詞訊息,在法律上會被視為改變誓言的訂明形式,屬違反「嚴格形式及內容規定」。 第四,根據「莊重規定」,宣誓人必須以符合及相應於立法會宣誓場合的莊重態度宣誓。「莊重」的意思是莊嚴及正式,態度必須反映及展示宣誓人對宣誓過程有適當的尊重,而且該態度必須反映出宣誓過程在憲法上是極重要,以及彰顯宣誓人將致力遵行誓言的嚴肅及重要承諾。 第五,根據「實質信念規定」,宣誓人在宣誓時,必須真誠及誠懇地信奉及承諾,他將致力擁護、遵守及履行立法會誓言中列明的責任。 擅自改變形式 誓言無效 第六,宣誓人若在宣誓時擅自改變誓言的形式、內容及宣誓的方式,即屬觸犯《基本法》第一○四條,他所作出的誓言是為不合法及無效。該宣誓人將被視為拒絕或忽略宣誓。任何候任立法會議員拒絕或忽略宣誓,即在法律上自動喪失就任或上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第七,法庭是決定宣誓人的宣誓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最終裁判。第八,法庭採用客觀的驗證標準以評定是否符合上述規定。法庭會根據宣誓人在作出立法會誓言時所採取的行為、態度及言詞,來決定該等行為、態度和言詞將會向一位合理人士所傳遞的意思。宣誓人的主觀意圖或想法並不相干。 另外,若宣誓人在宣誓時,故意採取某些特定的態度、行為或言詞,而從客觀看來並不符合宣誓的法律規定,該宣誓人在法律上將被視為拒絕或忽略宣誓。 要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