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又落鑊 涉違選舉例 廉署起訴 周五提堂

戴耀廷因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被廉署控告。
戴耀廷因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被廉署控告。

香港大學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被廉政公署拘控!因佔中案現時在大嶼山石壁監獄服刑中的戴耀廷,在2016年立法會選舉前提出「雷動計劃」,為爭取非建制派於該屆選舉取得議席;而包括戴在內的3人,在該次立法會換屆選舉中涉嫌作出非法行為,3人被指以非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身份,在兩份報章刊登6個廣告,非法招致選舉開支共逾25.3萬元,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3(1)條。廉政公署經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落案起訴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同控以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3人將於本周五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

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刊登

廉署早前接獲投訴,指稱有人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而展開調查。控罪指戴耀廷(57歲)、葉劍青(55歲)及石守正(50歲),3人並非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但他們在2016年9月4日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廉署指,有關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3人涉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雞蛋同盟)於《明報》及現已停刊的《蘋果日報》刊登6個廣告。招致選舉開支共逾25.3萬元。

於《明報》《蘋果》各落3廣告

廉署續指,戴耀廷在選舉前曾分別透過電台節目、記者會及社交媒體,向選民介紹一項投票計劃,其目標是透過招募選民根據該計劃提供的建議投票予某些候選人,以達致過半數當選議員均來自某特定群組。為宣傳該計劃及其目標的廣告,分別在2016年8月9日、9月2日及4日,於《明報》及《蘋果日報》刊登廣告,以宣傳其計劃。

調查發現,雞蛋同盟就該3個刊登於《明報》的廣告支付超過13.3萬元,並就另外3個刊登於《蘋果日報》的廣告支付了12萬元。而臨床心理學家葉劍青及石守正同為雞蛋同盟董事及該公司銀行帳戶的授權簽署人。

非候選人及代理人 招致開支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3(1)條訂明,任何人如非候選人亦非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而在選舉中或在與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招致選舉開支,即屬非法行為。任何為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當選而招致的開支,均被視作選舉開支。

廉署發言人提醒公眾,只有候選人或獲候選人書面授權為其選舉開支代理人的人士,方可招致選舉開支。廉署已經陸續為即將舉行的公共選舉推出相應的宣傳教育計劃,提醒候選人、選舉代理人及選民必須遵守《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有關計劃包括舉辦多樣化的活動及製作參考資料,例如法例簡介會、地區快閃宣傳活動、廣告、資料冊、短片、海報及單張,向選舉持份者加強宣傳廉潔選舉的訊息,包括提醒候選人、助選人士及其他人士注意有關招致選舉開支的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