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石壁監獄來信(四):特赦有違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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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提出和平佔中的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在獄中給眾新聞記者來信。戴耀廷說,在香港此風雲變幻之時他未能身歷其中,有點遺憾,但能較抽離地冷靜分析事態發展,未嘗不是好事。

戴耀廷的來論從法治角度指出,特首林鄭月娥應在現階段頒布特赦令,赦免所有涉及6.12及之後警民衝突的所有人士。他認為,特赦是一個契機,讓當權者展現誠意,可令香港重新出發。對於有人認為特赦不經法庭審訊是違反法治,戴耀廷不同意,認為「法治不是只為了守法,法治是為了建立更公義的社會」。以下是戴耀廷來論全文:)

戴耀廷獄中來信,從法律角度談特赦。
戴耀廷獄中來信,從法律角度談特赦。

〈特赦有違法治?〉

「反送中」運動其中一項訴求就是對6.12及之後發生的警民衝突中涉嫌違法的示威人士不予起訴。其中一種做法去回應這訴求就是由特首在這階段宣布特赦所有涉嫌違法的示威人士。但也有人認為在這階段由特首宣布特赦是有違法治,因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任何違法的人都沒有特權不被起訴。若律政司認為有足夠證據予以起訴,獨立的法院會公正地裁決涉案人士是否有觸犯法律並判予適當的懲罰。我不同意這種看法,因這看法對法治的理解過於狹窄及未能對應獨特處境下實踐法治所必須考慮的因素。

認為特赦有違法治的人,他們的法治觀,往往只停留在「有法必依」,或頂多只是「以法限權」,特別強調司法獨立對法治的重要性。但他們卻不接受「以法達義」才是法治最根本的要求。他們的觀點更大的問題是以一種抽空的角度去理解法治,設想法治在理想的環境下的要求是如何,然後判定某一處境是否符合他們所抱持的法治標準。他們未能看到在現實處境下,法治並不是靜態而是動態的,尤其是在法治還未臻完善,或法治已達的水平還受到反法治力量的壓制而出現倒退危機的地方。

要在這些地方去判斷某些行為是否違犯法治,我們不能抽空地去做決定,而必須同時考慮這些行為的具體處境,用以推進法治的發展,或阻止侵害法治的行為發生,或讓一個新的契機出現,使法治可以健康地發展。只有考慮了這些具體的處境和需要,評定特赦是否合符法治才有意義。

1977年,警察集會要求特赦。廉政公署25周年紀念刊圖片
1977年,警察集會要求特赦。廉政公署25周年紀念刊圖片

先從最基本的法治要求來說,《基本法》已賦予了特首頒布特赦的權力。有人說這權力只能用於已被法庭判定為有罪的罪犯,而現在就頒布特赦赦免所有涉及6.12及之後警民衝突的人的刑事責任,並不符合憲法權力的規定,因這些人還未是罪犯,他們還未被法庭判定為有罪。特赦已被判罪的人明顯不是違反法治,即使有些罪犯要完成全部刑期,但有些得特赦的人卻不需完成全部刑期。一方面這已有憲法明文授權,另一方面這權力背後假設了在特別的情況下,有些被判有罪的人可得到不一樣的對待,不用完成全部刑期是有合理的理由的。但把特赦權也適用於未判刑的人,應也符合這《基本法》權力的立法原意。很清楚,這項賦予特首的憲法權力是參考九七年前英國殖民地港督的相關權力。

不少人應還記得70年代,港督就行使過此特赦權赦免所有涉及貪污的警察及公務員。當時貪污滲入整個警隊及公務員體制,貪污是集團式進行,即使個別警員或公務員不想貪污也不太可能。針對嚴重的貪污問題,港英殖民政府下定決心打擊,成立獨立的廉政專員公署,賦予公署龐大權力調查貪污,即時做成警隊及公務員隊伍人心惶惶,因沒有人不涉及貪污,終出現警察包圍廉政公署事件。這矛盾終由當時的港督麥理浩頒布特赦令才能化解。香港的法治能建立起來,廉政公署打擊貪污的工作是非常重要,但若沒有那特赦令,整個警隊、公務員體制甚至香港社會不能擺脫黑暗的過去,有一個重新開始,香港的法治也不可能那麼容易在跟着的幾十年健康地發展起來。因此,特赦未判刑的人,在特定的處境之下,不單是符合法治,更是維護法治或讓法治能發展起來所必須的。

戴耀廷認為,特赦令可令香港從新出發。美聯社圖片
戴耀廷認為,特赦令可令香港從新出發。美聯社圖片

雖然成因不同,但香港現在所處的境況,較上世紀70年代更嚴峻。港人等了多年的民主選舉被中共違背承諾所封殺,特區政權在林鄭月娥的「強勢領導」下,不斷以政治紅線去收窄港人的自由,更妄顧港人期望「一國兩制」是要維持中、港區隔,尤其是在法律層面,強行要把中、港在各個層面進一步融合。《逃犯條例》修訂引爆港人強烈抗爭,正是港人不滿這些背離「一國兩制」原先承諾的自衛行為。

論者若只執着於違法必究,那是錯誤地把這理解為法治精神的全部。法治所重視的,更是法律條文背後的精神,而不只是機械地執行法律的條文。法律的精神當然包括守法去維持社會秩序,但這秩序本身應要保障每一個人的尊嚴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更重要是法律能保障每一個人享有平等的權利,這才是真正的法治精神。

更重要是,我們必須同時考慮為何這些衝擊事件會發生,若我們不能看到之前已積累起的不公義,而只抽離地看個別的衝擊事件,不去要求已承認錯誤的官員也去實質承擔責任,卻只追究被他們錯誤行為而迫出來反抗的人,那絕對不能處理得到當前的管治危機,秩序也難以回復過來。若我們寄望大家能放下成見,重新上路,那就更加需要一個新的開始,特赦令就予以提供這樣的一個契機,讓當權者展現誠意,不然那是難以取得抗爭者的信任的。法治不是只為了守法,法治是為了建立更公義的社會,若特赦令能有助這出現,又怎會是不符合法治呢?

現在不少人都建議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整件事以還原真相,我也認為這是必須的。但若不同時頒布特赦令,不單赦免涉及的示威人士,也赦免涉及的警察及官員,真相是難以還原的。即使在獨立調查委員會上作供不能用於之後的起訴,但沒有特赦令,不少人仍會心懷顧慮,而未必願意真誠地把全部事實重現公眾眼前。當有了特赦令,保護了所有人,獨立調查委員會才有望把真相還原。這有點像南非在結束種族隔離政策後所成立的真相委員會的功能。我們要問,還原真相是否只是為了還原真相,還是我們希望能透過還原真相讓各方反思,從而大家能從新上路,若是後者的話,我們就更加需要有特赦令去配合還原真相的獨立調查,讓各方都能坦誠交代自己的「故事」,那麼香港社會才有機會借此契機重新出發,向民主公義邁進。若特赦令能發揮此效用,那又怎能說是不符法治呢?要等檢控涉案人士再由法庭判刑之後才特赦,就不能發揮這重要效用了。因此,不是違犯法治,而是為了法治,特首應在這時候頒布特赦令,赦免所有涉及6.12及之後警民衝突的所有人士 !

戴耀廷因串謀犯公眾妨擾罪、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兩罪罪名成立,今年4月24日被判囚16個月。資料圖片
戴耀廷因串謀犯公眾妨擾罪、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兩罪罪名成立,今年4月24日被判囚16個月。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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