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出租也納租管

政府擬將屋內只要有一房出租單位亦歸類為「板間房」,並納入租管條例。
政府擬將屋內只要有一房出租單位亦歸類為「板間房」,並納入租管條例。

本港房屋供應量長期不達標,加上近年劏房爭議不斷,政府早前終決心訂立劏房租務管制,現正進行立法程序。不過,據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所示,只要有一間房出租的單位亦會被歸類為「板間房」,並納入租管條例之下,引起議員關注劏房定義涵蓋範圍是否太闊。香港業主會會長佘慶雲對政府的劏房定義炮轟指「政府以為自己萬能?咩都管得到?」他又指劏房類型眾多,若以工作室形式出租工廈單位作劏房亦難以規管,加上租管條款「太辣」,在劏房定義仍未清楚時就立法規管劏房實難以實施。

據政府早前調查,包含「一房出租單位」在內的板間房約有3,400個,並界定此為其中一種「不適切居所」,需要納入劏房租管規管範圍。政府早前曾多次強調,租務管制應盡量涵蓋不同類型的分間單位,以便讓更多租客能受惠,故認為若豁免「一個屋宇單位內的一屋多戶」於劏房租管之外,有可能會造成漏洞,令無良經營者有機可乘,規避規管。而在政府近日提交至立法會的文件中,則列明「單位內每間睡房、廚房、浴室及客廳,作為該單位的一部分,即各自視作分間單位」,可以納入劏房租務管制之內。

房委會委員兼公屋聯會總幹事招國偉認為,劏房或分間單位的定義不應以大小來界定,因為現時有許多私人樓宇單位面積較小,容易混淆,故他認為如一單位內有數份租約,便應該界定為劏房。

議員憂立法後出現更多租務糾紛

議員張宇人曾在會議上質疑,連自住物業的其中一間房出租亦被界定為劏房,定義會過闊及偏離了立法原意。佘慶雲亦指摘政府在劏房定義不明時就急於立法,而現時草案仍有許多矛盾的地方,例如有業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僭建劏房單位出租,又因4年租住權未能與租客解約,情況便會「兩頭唔到岸」;對於政府的劏房定義他則批評政府規管範圍太廣,本來劏房定義就難以界定,例如有業主會以工作室形式出租工廈單位作劏房,他擔心立法以後或會出現更多劏房租務糾紛,屆時甚至「連法官都唔知點判」。

近年劏房爭議不斷,政府日前終決心訂立劏房租務管制。
近年劏房爭議不斷,政府日前終決心訂立劏房租務管制。
招國偉
招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