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換店董事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被判罪成罰1.2萬元

海關早前偵破兩宗無牌經營金錢服務案件。資料圖片
海關早前偵破兩宗無牌經營金錢服務案件。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香港海關早前偵破兩宗無牌經營金錢服務案件,一間找換店及其董事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1萬元和1.2萬元。另外一男兩女則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80至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首宗案件中,海關人員於2020年12月進行調查,發現紅磡一間找換店的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已到期,但其男董事仍在該處經營匯款業務,涉嫌無牌經營金錢服務。該名男董事今年一月已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罪成及罰款1萬元,其找換店則在今日(25日)被判罪成及罰款1.2萬元。

第二宗案件中,海關人員去年五月對一名男子及其妻子進行調查,他們涉嫌利用社交平台專頁無牌經營匯款業務。經深入調查後,海關人員發現有關匯款業務是透過該男子岳母的銀行戶口進行。3人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罪成及80至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任何人士欲經營匯款及/或貨幣兌換服務必須先向海關領取牌照,否則該無牌經營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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