抹車工涉雷射筆照警車警長 裁定襲警及藏攻擊武器控罪不成立

林澤光兩項控罪不成立。 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去年12月一名33歲抹車工人於旺角涉以雷射筆照射警車及警長,他早前否認襲警及藏有攻擊性武器兩罪。今黃士翔裁判官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被告兩項控罪不成立。 裁判官相信被告林澤光曾離開涉案警長視線3至5秒,而當時現場有人群聚集,警長與被告間相距30米,他只憑身高衣著並不能肯定被告身份。裁判官又指,警長供稱林以右手持雷射筆射向其,但雷射筆終在林的左前褲袋搜出。黃官指如林為照射他的人,理應將該筆放於右邊褲袋,又認為證供不足以證明林為襲擊人士。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裁定襲警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罪皆不成立。 法庭記者:羅綽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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