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器官,必須自量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英國《每日郵報》刊登文章“When doctors said I was brain dead, I wanted to scream, yet all I could do was blink”,報導某病人腦溢血昏厥,醫生使她經歷昏迷(coma)以便康復,後來部分腦幹死亡,腦幹聯繫脊骨的部分被腦溢血閉塞了,令四肢和腰背癱瘓,然而腦幹上部分仍可接通面部五官,病人仍有視覺聽覺及自主眨眼,但醫生沒有發現,醫生於是以為是腦幹死亡。

文章是顯示腦死亡(brain death)的判斷,仍是會出錯的。醫生是靠腦幹連接的身體反應,即是外部反應的各種判斷來推斷腦死亡,由於醫生看漏了病人仍可自主眨眼,故此判斷錯了。特別是之前健康的年輕病人,他們康復的能力比起長期慢性病患的病人較強。

必須等待所有生命跡象失去而且失去一段夠長的時間(檢查的時間各依文化背景而定,這就是一般封棺葬禮之前的若干停屍安奉的時間),才滿足舊醫學或傳統觀念上的死亡定義。腦幹死亡是新的定義,方便做拔除維生設備節省醫院資源或方便做器官捐贈摘取手術。

捐贈器官者在彌留狀態的時候,所謂腦幹死亡的診斷是為了器官移植而來的,會被送入手術室,進行漫長的器官移植,甚至等候器官移植的過程,可以是幾個小時,甚至幾日都有,期間病人家屬是難以介入的。由於必須要活體摘取器官才可以保證移植的功效,故此病人會被注射各種藥物,並且維持維生狀態。不會施麻醉藥,而且用麻木劑,令病人失去活動能力,不會阻礙手術而已。病人在切割器官期間,心跳和呼吸會加速,而醫學家普遍認為這是病人感動痛苦的反應。到了最好的器官——心臟被摘取之後,病人進入可以被判定呼吸死亡階段,病人正式宣布死亡,遺體交回家屬。

捐贈器官是立約委託醫院全權處理病重的自己。在彌留的時候就會動手術,而彌留是由醫生判斷。 你信得過這個國家,就可以。醫學上,有道德問題。不過既然病人立約委託醫院全權處理,就沒有法律問題,只是有道德問題,也有技術問題。要醫院有把握在最後一刻摘除器官而救到另一個人才可以。

器官移植牽涉龐大的手術、康復和藥物供應,這是個藍海市場。當然,我不是反對有其他不是佛教信仰的人的器官捐贈或將來用人工環境培養的器官移植。如果可以用人工環境培養的器官移植,活體捐贈者的風險就可以免除,道德責任和醫療風險就落在病者一方,這樣就容易處理了。

將來幹細胞器官培植技術成熟,或在豬之類的身體培植到人體器官,大家將會見到好多批評舊式人體活體器官移植的問題的醫學文章湧現。因為新知識要推出,取代舊知識了。這是科學哲學(philosophy of science)常見的範式轉移(paradigm shift)而引起的科學知識更新。

故此,我們必須對科學上出現的新知識提高警惕,特別是現代科學的驗證過程比較快,而且牽涉的國家政治利益和財團商業利益太多。例如三十年前,那些飲牛奶有益,食椰子油有害之類的知識,今日已經存疑。

科學只能證明我們常理慣常見到的生命跡象停頓。這是邏輯的問題。而所謂生命跡象停頓,極之爭議。為了器官移植,醫學上和法律上,創造了腦幹死亡為死亡的定義,而不是所有生命跡象消失為死亡,這是大家要非常警惕的。在所謂腦死之後做手術切割器官,大家如果夠膽相信,可以去簽署器官捐贈的。遲些不必簽署,特區政府會強制器官捐贈,要提出反對才可豁免。此外,關於知覺、記憶、感性這些東西,是否只是存於腦內,人體器官裡面有否這些東西,這些仍是爭議中的。

我已多次撰文指出,除非你有高深的禪定力和無量的慈悲心——那是逼近觀世音菩薩的境地了,否則不要不自量力地去做所謂死後的器官捐贈者。生死有命,勉強無益,害人害己而已。

-完-